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刘纪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5 
【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8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水安何江某某李保利 
【审理法官】李水安何江某某李保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刘纪洋;刘永锋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刘纪洋刘永锋 
【当事人-个人】刘纪洋刘永锋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饶昌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展宣茹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饶昌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展宣茹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饶昌展宣茹 
【代理律所】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被告】刘纪洋;刘永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重新鉴定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机动车摇号结果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双方争议焦点为:一审评估报告程序是否合法?评估报告结论应否作为本案判决依据?  本案一审未通知到平安财险晋江公司到庭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作出存在瑕疵,但该评估报告系一审法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具,且刘纪洋的车辆已经实际维修,实际维修的费用与评估报告的数额一致,故原审依据评估报告判决平安财险晋江公司赔偿刘纪洋的车辆损失数额适当。  综上所述,平安财险晋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7:08:0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刘纪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6民终8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陈村片区世纪大道与迎宾路交汇处晋江宝龙城市广场写字楼地块一商业裙房楼1层132商铺及塔楼D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05232856D。
     负责人:江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饶昌,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纪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宣茹,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永锋。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晋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纪洋、原审被告刘永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晋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饶昌,被上诉人刘纪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宣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永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平安财险晋江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车损过高。1、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评估价格明显过高,其所提交的维修清单显示其所有的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存在过度维修现象,并且维修的零部件有明显的未碰坏维修现象,该维修清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维修过程中,因被上诉人所有的车辆未实际勘察,其维修配件已经回收,无
法核实事故车辆实际维修情况,上诉人要求在二审过程中对其更换的配件予以复勘配件品质,要求重新复勘车辆实际维修情况。2、一审中上诉人已经对车辆损失评估报告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并写明了理由,但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可,该评估报告作出未通知上诉人选择协商鉴定机构,属于程序违法,不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重新鉴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纪洋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刘纪洋经过一审法院委托的河南宏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是有司法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结果,由一审法院鉴定技术部门的两位工作人员及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评估现场,在多人监督之下对车辆损坏配件予以认定后,根据车辆损坏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更换的配件情况,所作出的公平、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的评估结果,并不存在平安财险晋江公司所述的多修现象,平安财险晋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2、刘纪洋是通过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公司对于自己的损失进行评估,一审法院鉴定技术部门工作人员通知被答辩人选择鉴定机构,并由鉴定评估公司在评估鉴定前通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当场对事故车辆损坏情况及维修配件进行认定。被答辩公司口头要求重新鉴定,却并未提供重新鉴定要求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公平、公开、
公正,被答辩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请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公司的上诉请求。3、该案件发生于2020年2月,至今已经一年,答辩人多次和被答辩公司进行理赔,被答辩人和被答辩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致使答辩人无奈之下走司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请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刘纪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平安财险晋江公司、刘永锋赔偿刘纪洋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共计46,100元;2、诉讼费由平安财险晋江公司、刘永锋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2月17日8时30分,刘永锋驾驶闽C×××××小型客车,顺郸石329省道行驶至郸城县郸淮路与未来大道交叉口时,与刘纪洋驾驶的浙C×××××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永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纪洋无责任。刘纪洋为浙C×××××小型客车所有人。河南宏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3日作出河南宏正评字【2020】第194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浙C×××××小型客车因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价格为40,600元。刘纪洋支付评估费3,000元。浙C×××××小型客车在郸城县鑫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刘纪洋支付维修费40,600元。刘纪洋向郸城县鑫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费2,500元。闽C×××××小
型客车在平安财险晋江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