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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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秀结,*,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礼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机动车摇号结果
被告:谢荣长,*,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街道湖盛大厦7楼701-717室、720室、721室。
负责人:何宏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菲,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秀结与被告谢荣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保险湖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2022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礼平,被告谢荣长、被告平安保险湖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秀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201575元;2、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4日9时50分,驾驶人谢荣长驾驶车牌号为湘D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2线行驶,在行驶至国道322线1308公里600米(翔龙村路段)时,因倒车操作不当撞到后面房屋,造成车辆及房屋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衡南县某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荣长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10月12日,湖南锦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对衡南县谭子山镇长龙村杨屋皂组王秀结家房屋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价格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衡南县谭子山镇长龙村杨屋皂组王秀结家房屋因交通事故造成房屋损失价格在评估基准日为191575元,评估费用5000元。湘DD××**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谢荣长,该车辆在平安保险湖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
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谢荣长辩称:1、我所驾驶的湘D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湖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对于本次事故给原告王秀结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均应当由被告平安保险湖州公司承担;3、因原告王秀结并未提供租房费用的相关证据,不应获得支持。
被告平安保险湖州公司辩称:1、鉴于原告王秀结与被告谢荣长系同村村民,且原告王秀结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发经过的描述不符合常理,请求法院核实事发经过,如有必要需要核实事故认定书的真伪;2、我司对原告王秀结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并于举证期满前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书,请求法院对原告王秀结房屋因此次事故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重新鉴定;3、按照我司与被告谢荣长所签订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王秀结所主张的房屋租金、诉讼费、鉴定费均不由我司承担,且原告王秀结并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其存在租金损失,其所主张的房屋租金不应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4日9时50分,被告谢荣长驾驶湘D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2线行驶,到国道322线1308km+600m路段时因倒车操作不当撞到原告
王秀结的房屋,造成车辆湘DD××**号小型普通客车及房屋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衡南县某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荣长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9月24日,原告王秀结委托湖南锦湘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其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房屋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10月12日,湖南锦湘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结论为:价格评估标的衡南县谭子山镇长龙村杨屋皂组王秀结家因交通事故造成房屋损失价格在评估基准日的结论为191575元。原告王秀结为此花费评估费5000元。被告平安保险湖州公司在庭审中对原告王秀结的房屋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申请重新评估,经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平台摇号确定湖南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新评估,2022年6月20日,湖南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结论为:经评估,平安保险湖州公司与王秀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涉及王秀结的房屋于2021年4月4日的重建价值为202750元,现值为129760元,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及评估明细表。被告平安保险湖州公司为此花费评估费10000元。
另查明,被告谢荣长驾驶的湘D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湖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
年8月31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关于原告王秀结各项财产损失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承担,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各项财产损失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王秀结主张的各项财产损失认定如下:(一)关于房屋损失,原告王秀结委托湖南锦湘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其房屋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191,575元,被告平安保险湖州公司申请对原告王秀结的房屋损失重新评估,湖南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结论为129,760元,故原告王秀结提出房屋损失为129,7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评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鉴定费(评估费)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平安保险湖州公司承担;同时,被告平安保险湖州公司已承担重新评估费用10,000元,故原告王秀结提出要求被告平安保险湖州公司支付鉴定费(评估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租房费用,因原告王秀结并未提供租房合同、
租房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王秀结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王秀结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共计134,760元。
二、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被告谢荣长驾驶的湘DD××**号小型普通客车因倒车操作不当撞到原告王秀结的房屋造成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衡南县某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谢荣长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王秀结在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共计134760元,应先由被告平安保险湖州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部分的财产损失13276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湖州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秀结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