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洪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8
【案件字号】(2021)闽06民终19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花絮李凌黄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洪某;林某;林淑惠;林淑红;林张;
林忠民;林立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洪某林某林淑惠林淑红林张林忠民林立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洪某林某林淑惠林淑红林张林忠民林立娜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高声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胡阿娜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高声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胡阿娜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高声胡阿娜吕丽萍
【代理律所】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林淑惠;林淑红;林张;林忠民;林立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
【本院观点】在电子投保的情形下,要求保险人现场录制客户投保过程的视频并在日后可能引起的诉讼中提交给法庭并不现实。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免责事由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书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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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2 01:57:2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洪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6民终19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以东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9幢1901-1910号。
负责人:李振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高声,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
法定代理人:洪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淑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淑红。
法定代理人:洪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张。
以上五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阿娜,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忠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立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机动车摇号结果 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龙盛花园4幢1层01号房。
负责人:黄妙红,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财险漳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某、林某、林淑惠、林淑红、林张、林忠民、林立娜及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下称长安保险龙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平安财险漳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洪某、林某、林淑惠、林淑红、林张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657412.7元)。
事实和理由:1.保险人接受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投保不违反相关规定,也不影响其后续补充检验,保险人依约应予免责;2.林忠民不认识投保人林立娜,不是林立娜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保险人依约应予免责;3.林忠民向案外人陈伟达租赁车辆,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人依约应予免责;4.林立娜通过网络电子投保方式,需根据投保提示对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保险条款进行阅读后才能完成投保操作,且本案电子投保进行实名认
证和缴费,林立娜亦承认从其名下缴费,故不管投保过程是否为林立娜本人操作,均应视为其本人操作,应认定投保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5.鉴定机构退鉴所依据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是指鉴定要求超出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而非平安财险漳州公司提供的材料无法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另行摇号委托有鉴定技术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是直接作出不利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洪某、林某、林淑惠、林淑红、林张辩称:1.案涉车辆的安全技术检测符合国家标准,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与是否年检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成为保险人免责的事由,且免责条款属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2.平安财险漳州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林立娜进行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林立娜否认电子保单系其本人电子签名,平安财险漳州公司因提供电子签名的检材失真导致无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平安财险漳州公司不能证明案涉车辆长期用于租赁经营,明知案涉车辆投保时已过年检有效期而仍按一般条件予以承保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其已放弃案涉免责条款的约定,出险时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也有理由相信出险时能够获得相应赔偿。
林立娜辩称:1.案涉商业三者险合同通过电子投保方式订立,虽平安财险漳州公司提供了“林立娜”电子签名的投保单,但该签名并非林立娜本人所签,平安财险漳州公司因提供电子签名的检材失真导致无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平安财险漳州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流程操作指引、林立娜的短信记录均不足以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对林立娜不产生效力;3.平安财险漳州公司明知案涉车辆投保时已过年检有效期,但仍予以承保并收取保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其不得解除合同,出险时仍应承担赔偿责任;4.林立娜作为所有人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案涉车辆经鉴定符合安全性能,未年检虽有瑕疵,但并不构成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缺陷。林忠民具有驾驶资格,肇事时不存在酒驾、醉驾及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综上,林立娜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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