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省鞍山市中人民法院民 ***********判决提出,不服金4万元。2.诉费用由被上人承担。事与理由:一法院定事不清。本案广已修广库鉴定配件价格在实际维修中存在虚高。部分配件未更,但均按更换标准定,其余部分定金均高于实际维修金。因此告中的金额远远大于实际修复金告中存在虚高价格,有不当得利机动车摇号结果风险为维护人合法益,避免不当得利,上人要求被上人提供修清和更配件信息,并提出实际价格定,求改判不当得利40000元,法院支持上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人的合法益。广库辩称,服从一判决。姜玉未参加庭,未答广向一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乔广库车辆损201108元,13606元,合21471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法院定事202162930分,姜玉东驾驶辽×××**重型半挂车牵×××**由北向南行202国道1454公里+100,因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与由向西行驶乔广库驾驶辽×××**号重型自卸货车及道路南路灯杆、木相撞,又与由西向帅驾驶×××**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木折断又将路一居民家院撞坏,造成姜玉广车辆及路灯杆、木、院墙损坏的交通事故。海城市gonganju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姜玉东负全部任,广任。经乔广本院委托,宁新天衡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20211217日作出结论为委估的×××**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扣除残后的车辆损201108元,广支付13606元。另明,广×××**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登在海城市君有限公司名下,公司同意将起事故的保款支付给乔广。姜玉东驾驶×××**车辆所有为营宇物流有限公司,在平安口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三者1000000元不,事故生在保期限内。一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广因交通事故致财产损失,其要求赔偿义务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定,院予以支持。姜玉在事故中全部任,平安口公司在交强险险责任限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三者赔偿。姜玉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平安口公司诉讼费不予承担一,因没有法律依据,院不予采信。上,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害,属于动车一方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的保人在制保险责任限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的保人按照保合同的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的,由侵赔偿,《关于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求侵赔偿的,
人民法院予支持:(一)修被车辆所支出的用、车辆物品的失、车辆施救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与被车辆相当的车辆重置用;(三)依法从事物运、旅客运经营性活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生的合理停运失;(四)非经营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法庭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定,一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乔广库损214714元(其中车辆损201108元,13606元);二、广库对姜玉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履行付金钱义务按《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522元,由平安口公司承担。此款广付,平安口公司在履行前项给义务时加付4522给乔广。二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据。本院法院明的事予以确。本院认为,关于平安口公司提出广库鉴定配件价格在实际维修中存在虚高,申请对维实际价格定一。一定的定部法定程序取、定部相关资质法定程序核,程公开透明。平安口公司虽对鉴果提出异
,但并未提供该鉴结论符合重新提起定的条件,平安鞍山公司提出的重新定申不予准。平安口公司该节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口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回;一判决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判决如下:回上持原判。二案件受理8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口中心支公司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冷新生  全丽红审   弘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