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霍传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机动车摇号结果【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9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宋锦 
【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宋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霍传贵;范晓飞;鞍山市宏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霍传威;鞍山元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霍传贵范晓飞鞍山市宏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霍传威鞍山元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霍传贵范晓飞霍传威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鞍山市宏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元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吕景美辽宁金科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景美辽宁金科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景美 
【代理律所】辽宁金科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被告】霍传贵;范晓飞;鞍山市宏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霍传威;鞍山元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本院观点】关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霍传贵大腿假肢费、硅胶接受腔费、假肢更换费用硅胶接受腔更换费用、假肢维修费、康复期护理费、康复期住宿费是否正确的问题,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霍传贵大腿假肢费、硅胶接受腔费、假肢更换费用硅胶接受腔更换费用、假肢维修费、康复期护理费、康复期住宿费是否正确的问题,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治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沈阳市佳奥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即为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故本案中,霍传贵的大腿假肢费用、装配假肢专用适用型硅胶接受腔费用、假肢使用年限、硅胶接受腔使用年限、假肢每年的维修保养费用均可以参照沈阳市佳奥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出具的辅助器具评估意见书的意见确定。根据评估意见书,假肢使用年限为3年,霍传贵2020年进行了假肢更换,按照残疾辅助器具费20年标准计算,霍传贵于2023年、2026年、2029年、2032年、2035年、2038年均需要更换假肢,故一审判决计算霍传贵今后的假肢更换费用为6次正确,2038年安装假肢后,相应的硅胶接受腔必然要
配套更换3次,一审认判决定硅胶接受腔后期更换20次正确。评估意见书认定意见为,假肢每年的维修保养费用为假肢总价格10%,原判按照大腿假肢28000元+硅胶接受腔10000元的总额计算正确,假肢从2020年更换当年即开始产生维修保养费用,2038年最后一次安装假肢后该假肢使用年限至2040年,期间均需要维修保养,原判计算假肢维修保养期限为21年正确。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霍传贵系到沈阳市佳奥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安装假肢,评估意见书中明确初装康复训练时间为45天,并需陪护一名,一审法院计算45天康复期护理费正确,到沈阳必然产生食宿费,一审法院认定的康复期食宿费每天80元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1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4:48: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24日03时37分许,霍传贵驾辽C×××××8
辽C×××××5)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搭载黄公明,沿G7京新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额济纳旗境内1772公里处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白忠翔驾驶辽C×××××6辽C×××××3)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驾驶人霍传贵、乘车人黄公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额济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第15xxx01900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霍传贵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白忠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范晓飞、黄公明不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霍传贵在额济纳旗人民医院急诊、酒泉市中医院住院1天、酒泉市人民医院住院4天、海城市正骨医院住院133天,共计发生医疗费250776.58元,扣除海城市正骨医院单间费用8250元,剩余为242526.58元。一级护理1天,特级护理4天,二级护理133天。霍传贵伤情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霍传贵左下肢截肢术后评定为六级伤残,右膝关节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霍传贵伤后营养期建议为90日。发生鉴定费1740元。伙食补助费为13800元(100元/天×138天),霍传贵受伤前系从事司机职业,故按交通运输业标准给付,误工费为47476元(237.38元/天×200天),护理费为17886.52元(128.68元/天×1人×137天+128.68元/天×2人×1天),伤残赔偿金为337292元(31820元/年×20年×53%),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17675.91元(母亲熊丽华22203元/年×11年×53%÷2=64721.75元、女儿霍佳琳22203元/年×9年×53%÷2=52954.1
6元),营养费为7950元(15000元×53%),假肢费38000元,假肢更换费用为168000元(28000元×6次),硅胶腔更换费用为20万元(10000元×20年),假肢维修保养费用为79800元(38000元/年×10%×21年),康复期的护理费为5790.6元(128.68元/天×1人×45天),康复期的食宿费为3600元(80元/天×1人×45天),救护车转运费为19700元,复印费为39元,交通费酌定为2000元。霍传贵的损失共计1303276.61元。    肇事车辆辽C×××××(辽C×××××)号实际车主为范晓飞,登记车主为宏骏公司,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主车为100万元,挂车投保5万元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肇事车辆辽C×××××(辽C×××××)号车实际车主为霍传威、登记车主为元瑞公司,该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1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乘车人黄公明伤后诉至海城市人民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另一名伤者即霍传贵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50%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