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建新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2.01.25
节能轮胎【字 号】闽工信行政服务〔2022〕20号
【施行日期】2022.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建新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闽工信行政服务〔2022〕20号
 
建新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建新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018-350581-29-03-072754。项目建设年产50万条全钢子午线工矿胎生产线及配套建设供配电、给排水系统(消防、软水和污水处理)、循环冷却水系统和冷冻水系统、空压制氮等辅助生产设施以及材料库等附属设施。项目已于2020年10月开工建设,属补办节能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深度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第44号)第七条等相关要求。项目以天然胶、合成胶、炭黑等作为原辅料,采用密炼机混炼工艺炼胶、冷喂料-复合挤出工艺制
备工矿胎胎面、热压延法加工钢丝帘XXX“蒸汽+过热水”轮胎硫化工艺,生产全钢子午线工矿胎。节能报告在用能工艺分析、生产装置负荷及能源实物量消耗计算等方面,过程清晰,方法公式符合规范要求,结果正确;选用的生产工艺技术成熟可靠;主要设备选用高效节能产品,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2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55146.9tce(当量值)、94574.09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22735.09万kWh、天然气403.59万Nm3、0.85MPa蒸汽230428.80t、柴油236.65t。项目主要产品工矿胎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404.75kgce/t,优于《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9-2012)中的先进值(415kgce/t,工程机械轮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泉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单位增加值能耗对泉州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产生一定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切实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
项目建设和生产的每个环节中。结合生产工艺实际,采用三层隔热保温蒸汽输送管道、回收冷凝水用于溴化锂溶液加热浓缩、裁断成型车间保温保湿、调整胶料配方和密炼工艺参数、循环水泵电机配备变频器等技术措施,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率,做到节能降耗增效。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建议主要用能设备选用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高效节能产品,特别是变压器、冷水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以满足各生产装置用能和主要生产工序能效水平核算的要求。
  (三)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实施可行有效的节能技术措施。每季度向我厅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四)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凡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请泉州市、石狮市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