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0.09.08
∙【文 号】公交管[2000]183号
∙【施行日期】2006.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发布 公交管[2000]183号 2000年9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1997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规定,从2000年9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仍有一些右置方向盘汽车上道路行驶,其中包括正常进口的汽车、地方政府和有关团体接受外国赠送的汽车,也有—些执法部门没收处理的走私汽车。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法规和通行原则的贯彻实施,巩固打击走私汽车犯罪的成果,保障交通安全,经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为了做好通告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自公安部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于右置方向盘汽车或者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律不得批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
二、对现有的右置方向盘汽车进行清理。对于已领取车辆号牌并达到报废标准的右置方向
盘汽车,要督促车主尽快办理报废手续,不得批准延缓报废。对已办理牌证尚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右置方向盘汽车,允许继续上道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对于无牌无证、利用假牌、挪用车辆号牌的右置方向盘汽车,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628号)第八条规定执行,并不得上报申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对已达到报废标准仍上道路行驶的右置方向盘汽车,要注销车辆号牌和行驶证,送指定解体厂解体。对其中的外地车辆,应先与车辆注册地车管所核实,确属达到报废标准的,就地送指定解体厂解体,并由当地交警支队向注册地车管所出具强制报废证明;注册地车管所凭证明办理注销手续。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出内地的右置方向盘汽车不适用上述规定。汽车方向盘
六、公安部通告发布后擅自将右置方向盘汽车改为左置方向盘汽车的,仍按照右置方向盘汽车对待。
七、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交通管理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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