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买卖合同13篇
个人汽车买卖合同1
  出卖人:
  签定地点:
  买受人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一、汽车型号及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发动
  机号合格
  证号车架号海关
  单号商检
  单号颜价格备注
  二、交车地点、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产品或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销售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
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以上3、4、5项如没有,售前应说明)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如发现属于生产厂家的质量问题,可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汽车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留存 份(市场留存期一年)。
  七、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受人:
  出卖人:
  买受人姓名(章)
  出卖人名称(章):
  电话:
  电话:
个人汽车买卖合同2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
  第二条 质量
  1、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销售地政府规定的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
  3、双方对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争议的,应依据国家法定汽车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书面
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汽车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由双方共同选定或由解决争议的第三方指定。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4、附件选装件应明示乙方,不得强制加价销售。
  第三条 定金(可选填)
汽车首付多少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全车款的 %(此比例不得超过全车款的20%)计元作为定金;甲方交货时,可将定金冲抵车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按第 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 /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2 余款计人民币 元(可扣除定金),大写 元,于 年 月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办妥汽车消费贷款手续。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妥消费贷款手续或者未能足额办妥消费贷款,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或补足余款。否则,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