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8月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令〔2004〕第2号),进一步规范我行汽车贷款业务操作,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将《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和要求如下:
一、《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与1998年《XX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的主要区别
(一)汽车消费贷款扩展为汽车贷款。新的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将过去的汽车消费贷款改称为汽车贷款,按贷款对象分,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按贷款汽车类型分,包括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这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汽车贷款的外延,有利于汽车贷款精细化管理。
(二)扩大了借款人的范围,明确借款人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重新明确了个人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期限,强化了风险防范的要求。规定发
放自用车贷款、商用车贷款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自用车、商用车贷款的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5年和3年。
(四)创新了贷款担保方式。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了本车抵押、抵房买车、经销商担保、自然人保证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债权转让(回购)、组合担保等多种贷款方式和相应要求。
(五)细化了汽车贷款经销商准入退出机制、保证金管理、审批权限管理、经办机构预警监测动态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汽车贷款风险管理。
二、明确职能分工,加强业务管理。按照目前我行客户部门职能分工,汽车贷款的部门管理职能分工暂明确为个人汽车贷款由个人业务部门管理,经销商汽车贷款由公司业务部门管理,机构汽车贷款按现行业务分工由公司业务、机构业务等相应的客户部门管理。各分行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促进汽车贷款业务的发展。关于各类汽车贷款的会计核算和贷款类别问题暂明确如下:
(一)关于会计核算。个人汽车贷款在汽车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机构汽车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相应科目核算,经销商汽车贷款在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相应会计科目核算。
(二)关于汽车贷款类别。由于CMS贷款类别取消了所有涉及法人、自然人特征的贷款类别,统一设计为客户公共贷款品种选项,法人、自然人的区分通过系统自身的法人、自然人选项实现。因此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机构汽车贷款均在CMS贷款类别中“F汽车贷款”及其项下的二级分类中反映,不同的是个人汽车贷款信贷对象选项为自然人,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信贷对象选项为法人。
三、各行要尽快落实实施细则要求,细化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按照规定,针对自用车和商用车的不同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准入标准和管理要求,本着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并重的要求,保持汽车贷款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件: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
二〇〇五年九月七日
附件:
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管理和操作,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汽车首付多少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贷款,是指经授权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经办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业务。按贷款对象分,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按贷款汽车用途分,包括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商用车贷款的操作办法执行。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三条 办理汽车贷款业务的经办行由一级分行授权,并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责任落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汽车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汽车贷款业务。
第五条 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实行不同的操作流程。
个人汽车贷款采取岗位分离与部门分离相结合的操作方法。授权范围内的自用车贷款实行岗位分离(或部门分离),授权范围内的商用车贷款实行部门分离;超授权的个人汽车贷款实行部门分离。
经销商汽车贷款按照法人客户一般信贷业务流程操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操作方法。
开办农业银行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汽车厂商的准入、有关协议文本的确定、解释、入网经销商名单的确认权限集中在总行。对入网的经销商在完成评级、授信后,二级分行可转授权经办行直接出票,并给予经办行与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相适应的单笔业务审批权限。
机构汽车贷款按照一般固定资产贷款相关流程操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操作方法。
第六条 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 经办行在个人资信评级系统建立之前,需通过《个人信用评分表》(附件)的赋分标准,测算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的信用评分分值。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一节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经办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境内长期居住证明;
(三)有固定和详细住址;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经办行开立个人账户,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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