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人民法院民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于2022616日立案后,依法成合行了理。本案终结。李梓瑄上诉请求:1.判决,将本案回重或改判支持李梓瑄一全部诉讼请求;2.李孟言、素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和理由:一判决定事不清,超法定理期限,反法定程序。奥迪牌金汽牌号:京×架号:×发动机号:×,以下涉案车辆)系李梓瑄以某名义购买的个人财产。李梓瑄于19999月入伍,20121114日复,在军队无法理身份方便涉案车辆的登某、李孟言商量后,由李梓瑄出,于201277日,在北京奥嘉世茂汽车销售服有限公司以旧方式购买涉案车辆,并将车辆暂时某名下。涉案车辆购车款全部由李梓瑄支付,购车款由置款、首付款及成。李梓瑄以本人名首付149473.75元并322630元,用于置的旧车现代酷派也由李梓瑄实际资购买,置价格64000元,置税和新等全部购车用均由李梓瑄理和承担。李梓瑄已提供新车预订单、新投保款合同、行流水记录、完税明等明其系涉案车辆实际人。一判决在缺乏明的情况下,李孟言此不可,称李梓瑄每月基本上都会向李孟言夫要一部分,取偿还贷错误。涉案车辆系由李梓瑄占有使用。根据李梓瑄提供的机动车车
险单修保养记录车辆销理的言以及素林的答,足以证实涉案车辆保、车险章、年等手、事宜和用全部由李梓瑄理和承担,李梓瑄系涉案车辆实际使用人。某病故后,李孟言受他人蒙蔽私自移涉案车辆拒不归还。一判决一方面定三人父母子*关系,三人作家庭成,无使用车辆均系正常象,另一方面却李梓瑄未举证证明其涉案车辆期具有独占排他的使用经历,目前涉案车辆一直由李孟言控制使用,李梓瑄并未实际占有使用车辆,明相互矛盾,反民事诉讼基本举证规则和日常经验,缺乏事与法律依据。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之定,一判决素林提交其本人出具的定有素林系本案被告,其提交的答状不属于言。一法院将素林提交的面答为证言,以素林李梓瑄血,与李梓瑄存在利害关系由,判定李梓瑄未完成举证责任,适用民事诉讼证规则显错误。李孟言称:同意一判决,不同意李梓瑄的上诉请求。涉案车辆系李孟言与已故配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8年左右,李孟言与某夫到快要退休,方便家人出行便出资购买了一辆现代牌汽某名下,2012年在李梓瑄的建下,李孟言夫同意将代牌汽成涉案车辆,并交由李梓瑄购买的相关事宜。车辆首付款一部分是而来,另一部分是李孟
言夫妇给付李梓瑄金后再由李梓瑄刷卡支付的,购车贷款是以李梓瑄名并以其账户还款的,但李梓瑄用于还贷金来源大部分也都是李孟言夫日常李梓瑄的,以及李梓瑄擅自出租李孟言房屋取的租金。由于一家人共同使用涉案车辆,没有算、区分过谁出了多少钱还了多少款。但李梓瑄所述全部由其出,只是借名买车不属。假设认定李梓瑄涉案车辆曾有部分出,也应认李孟言夫与,与车辆属无关。涉案车辆某名下,由于李梓瑄自部队转业后一直没有照,因此涉案车辆一直由某李孟言夫占有使用,李梓瑄作家庭成,自然也使用涉案车辆2018某去世后,涉案车辆一直由李孟言使用,后因李梓瑄及李孟言之存在纠纷及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多起纠纷,父*已毫无感情可言,李梓瑄在20198月底开走了涉案车辆,后于2021年初被李孟言回。涉案车辆某与李孟言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李梓瑄无关。李梓瑄向一法院起诉请求:确某名下的涉案车辆属于李梓瑄所有。一法院定事牌号×奥迪牌轿车2012713日取得机动车驶证,登所有人为马某。2012622日,李梓瑄以为购车人向北京奥嘉世茂汽车销售服有限公司购买奥迪牌轿车签订车预、新费单、新投保车辆售价460900元,其中旧64000元,行批322630元。李梓瑄、李孟言均
可置的旧所有人为马某,购买车贷款系以李梓瑄名2012年至2015年,涉案车辆强险被保为马某,其中2014年至2015年保投保人为马某。2016年至2020年,涉案车辆强险被保李某,保投保人李某。李梓瑄提交2013年至2016行流水,明涉案车辆每月均由其还贷。李孟言此不可,称李梓瑄每月基本上都会向李孟言夫要一部分,取偿还贷款。李孟言提交房屋租合同及干休所明,明李梓瑄将干休所分配李孟言的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用房屋租金支付买车款及还贷。李梓瑄此不可。素林提交其本人出具的言,明涉案车辆属于李梓瑄本人所有。庭中,双方均可目前涉案车辆在李孟言。一法院定的上述事,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据、当事人述意及庭等在案佐素林未到庭质证。一法院认为牌号×奥迪牌轿车所有人为马某。本案争焦点涉案车辆归问题此法院作如下述:关于车辆然双方均车辆贷款、保等事由李梓瑄理,但涉案车辆购车款包含了旧、首付款、款,即使款均系李梓瑄自行偿还,亦无法定涉案车辆的全部购车款均系李梓瑄出。同,根据庭明的事及目前据,能看出李梓瑄系代理车辆相关事宜,无法定李梓瑄与某二人在某生前涉案车辆问题合意。素林作李梓瑄血,与
李梓瑄存在利害关系,其提交的言系当事人述,不足以明李梓瑄的主成立。机动车为动产,其物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本案李孟言、某及李梓瑄三人父母子*关系,三人作家庭成,无使用车辆均系正常象。同根据生活常和家庭习惯,李孟言与某年龄较大,车辆的使用需求不如子*,故将涉案车辆交由子*即李梓瑄使用也属情理之中。李梓瑄未举证证明其涉案车辆期具有独占排他的使用经历,目前涉案车辆一直由李孟言控制使用,李梓瑄并未实际占有使用车辆合在案据,涉案车辆某名下原有车辆而来,购车款包含某、李孟言夫财产权利,亦由李孟言实际控制,故应认定涉案车辆某、李孟言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梓瑄要求确涉案车辆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涉案车辆使用李梓瑄名请贷款一,与李梓瑄提起的本案确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素林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一法院判决:回李梓瑄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二,李梓瑄提交以下据:1.北京奥嘉世茂汽车销售服有限公司系、捷停车车场固定车辆查询视频,用于明涉案车辆款、首付款及款均由李梓瑄实际,李梓瑄期占有使用涉案车辆,李孟言私自移涉案车辆且拒不归还,李梓瑄系涉案车辆的真正所有
人;2.记账本和7照片,用于明李梓瑄父母委托其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系偿还李梓瑄付的房屋装修款,涉案车辆全部购车款均由李梓瑄个人财产支付。李孟言质证称:1.北京奥嘉世茂汽车销售服有限公司系性无法核明的内容可,对证明目的不可,涉案车辆是由某名下代酷派而来,代酷派车辆所有人是某;固定车辆查询的真性无法核性和明目的不可,李梓瑄作家庭成可以使用涉案车辆,在双方生矛盾并愈演愈烈后李孟言才收回车辆,拒李梓瑄使用;对视频的真可,对证明目的不可。2.对记账本的真性、关性及明目的均不可,李梓瑄写的记账本只是其述,不属于据,李孟言夫从未委托李梓瑄出租自住房屋,房屋属于军产房,根据部队规定是不允出租的,在李孟言发现李梓瑄有出租房屋行为时还赶走租客,房屋装修款也不是李梓瑄出的,装修房屋时马某也在国内,李梓瑄确陪同了某一起参与装修相关工作;照片的真可,性及明目的不可,李梓瑄作家庭成员长期在家居住,自然会有家里照片,与其是否出了装修款或李孟言是否委托其出租房屋无关。当事人提交的据,本院合本案其他事予以审查认定。本院经审明的其他事与一法院明的事一致,本院予以确。本院认为,当事人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当提供据加以明,但法律另有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据或者据不足以明其事的,由举证证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二焦点涉案车辆问题。本案中,李梓瑄主涉案车辆全部购车款由其支付并由其占有使用,其系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李梓瑄就其主承担相举证责任。关于涉案车辆的出情况,购车款包含旧、首付款及款,用于置的旧系原登某名下的车辆。李梓瑄主亦系其以某名义购买,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涉案车辆款、保等事项虽由李梓瑄理,定李梓瑄代理理涉案车辆相关事宜。即使全部款均由李梓瑄独立偿还,亦不足以定涉案车辆的全部购车款均由其支付。在案据不足以明李梓瑄与某二人在某生前涉案车辆问题合意。关于车辆的使用情况,李孟言、某及李梓瑄三人父母子*关系,李梓瑄家庭成,李孟言与某曾将涉案车辆交由李梓瑄使用符合生活常和家庭习惯合涉案车辆的登、出及使用情况,一法院购车款包含某、李孟言夫财产权利,涉案车辆某、李孟言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李梓瑄上涉案车辆系其以某名义购买的个人财产,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李梓瑄要求确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缺乏事和法律依据,一法院未予支持,并无
不当,本院予以持。汽车首付多少上所述,李梓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回;一判决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回上持原判。二案件受理8214元,由李梓瑄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万丽丽审  高 贵审  于洪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亭方法官助理  羽  刘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