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8.29
【字 号】浙价资〔2014〕205号
【施行日期】2014.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资〔2014〕20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中,不满1千伏用户的高峰、低谷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588元、0.308元;1-10千伏及以上用户高峰、低谷电价在不满1千伏用户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
  峰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
  二、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8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时风电动汽车价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二)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四)当电动车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并在交通运输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后,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三、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
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