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44号)的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
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2017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积分办法》发布和实施以来,在引导汽车行业提高节能技术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全行业更加重视传统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协调发展,汽车企业普遍加大了技术研发投入,加快了车
汽车改甲醇型升级投放速度,提高了产品性能质量,市场主体活力得到激发,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态势进一步巩固。2018年,我国新能源乘用车销量达到102.8万辆,连续四年位居世界首位;行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持续下降,2018年行业平均油耗实际值降至5.80升/100公里,较2016年下降了10%以上,总体来看,基本达到了政策的预期目标。
按照《积分办法》的规定,2020年度以后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公布,同时,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积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发挥《积分办法》的作用,促进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积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工作过程
自《积分办法》发布以后,我部即启动了下一阶段积分政策的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对2021年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趋势、产品特点、商业模式等进行研究,测算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研究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二是开展大规模调研,听取行业企业对现阶段管理办法的建议,对于行业广泛关注的传统能源乘用车油耗下降、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风险等
开展专题研究。三是就《积分办法》修正案草案听取行业意见,2018年12月、2019年3月,我部就《积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了行业组织、技术支撑机构、国内外重点企业及行业专家的意见,根据行业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
按照《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中将甲醇汽车纳入《积分办法》的要求,本次修改了《积分办法》对传统能源乘用车的定义,将能够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将《积分办法》中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二)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根据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目标、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及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未来技术成本的测算,提出了2021-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同时,在修改中还考虑以下因素:一方面,坚持协调统一、扶优扶强的原则,在车型技术指标要求方面与现有政策相衔接,对先进适用的车型给予鼓励,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另一方面,优化指标体系,弱化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在车型积分核算中的影响,强化对能耗等体现整车先进性指标的要求,引导企业不断优化整车性能、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此外,为与我国排放标准相协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反映我国实际道路行驶情况,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对车型积分计算方法涉及行驶工况进行了调整。对应将《积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并修改了《积分办法》中《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其中涉及的相关技术指标的测试方法及要求参见《乘用车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方法及要求》(附件1)。
(三)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
根据《积分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从引导企业进一步改进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并给予企业更多合规灵活性的角度出发,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措施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主要调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