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
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
为进一步推动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优化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市场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相关政策及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总则
1.1 本指引适用于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下称“充电设施”),包括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自用充电设施的选址规划、设计布局、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工作。
1.2 我市充电设施项目的开展应以“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利用”为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1.3 公用充电设施应以快充为主,专用充电设施应以快充和慢充相结合,自用充电设施应以
慢充为主。
1.4 公用充电设施应按安装功率和充电工位数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大型充电站、中型充电站和小型充电站。
大型充电站:安装功率5000千瓦(含)以上,或至少包含80个充电工位的公用充电设施站场;
中型充电站:安装功率1000千瓦(含)~5000千瓦,或至少包含20个充电工位的公用充电设施站场;
小型充电站:安装功率1000千瓦以下,或充电工位数少于20个的公用充电设施站场。
2.选址规划
广州汽车市场
2.1 充电设施规划选址场所的土地性质应为建设用地。
    2.2 我市新建的大型充电站,宜选址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周边或综合交通枢纽及其周围,以满足多元、集约的充电服务和衍生服务需求;我市新建的中型充电站,宜根据市内
行驶强度大、充电频次高的运营类电动汽车的行驶热点地区进行选址规划;我市新建的小型充电站,宜结合居民生活区和目的地充电需求等情况进行选址规划。
2.3 充电设施宜选址在地面。如选址位于地下停车场,宜选址地下负一层建设充电设施,不应在地下负四层或以下建设充电设施。选址的停车场消防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和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有关要求。
2.4 充电设施选址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有关要求。
2.5 不应使用铁路、公路、桥梁、河流、河涌、高压架空线的保护范围用地选址建设充电设施。
2.6 不应在剧烈振动或高温场所选址建设充电设施,不宜在内涝易发地点、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选址建设充电设施。
2.7 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选址建设充电设施;当必须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有关规定。
3.设计布局
3.1 充电站设计应包括供电系统、充电系统、行车通道、站内建筑物、充电作业区、临时停车区、通讯系统、给排水系统、接地防雷、消防系统、安防监控系统等。总体布局应保障人员和设施安全,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便于应急救援实施。
3.2 大型充电站布局应划分供配电设施区、充电服务区、临时停车区、便民服务区和运营管理区。其中便民服务区应包含休息等候、用餐、零售和卫生间等功能;运营管理区应包含营业管理、视频安防监控等功能。
3.3 中型充电站布局应划分供配电设施区、充电服务区、便民服务区和运营管理区。其中便民服务区应包含休息等候等功能;运营管理区应包含营业管理、视频安防监控等功能。
3.4 小型充电站布局应划分配电设施区和充电服务区,并应配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5 充电站内供车辆行驶和停车充电的区域,应使用混凝土、砂石等进行硬底化处理,保持地面坚实平整;在场地斜坡坡度大于5%时,应配置胶垫、减速带等减速防滑设施;充电车位应安装牢固可靠的轮挡装置。
3.6 充电站内道路的设计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充电站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米;当充电设施为公交车辆、大型货车等提供充电服务的,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设置应符合上述车辆行驶需求。
3.7 充电站内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丙类厂房的规定。
3.8 充电设备应靠近充电车位安装布置,同时不应遮挡行车视线;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和检修要求;充电设备外轮廓距充电车位边缘净距不应小于0.4米,并应在靠停车位一侧设置防撞保护措施。
3.9 充电设备应垂直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度。
3.10 落地式充电设备应设置底部基础,底部基础高度应不低于该区域的历史最高涉水高度。当布置在户外时,设备底部基础的距地高度不宜低于500毫米;当布置在户内时,设备底部基础的距地高度不宜低于150毫米。
3.11 户外布置充电设备、配电箱、控制箱等用电设备时,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4。
3.12 充电设施应配置完备的灭火器材。每个充电设备桩体附近应配备不小于6升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当充电区域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时,宜按每500平方米配置2个30升的推车式灭火器;有人值守的充电站值班室应配置不少于2副防毒面罩。
3.13 充电设施的供电系统和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的有关规定;充电设施的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有关规定。
3.14 充电设施的防雷要求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有关规定。
3.15 充电设施的低压接地系统宜采用TN-S系统。充电设备布置在户内时,应利用建筑物接
地装置接地;充电设备布置在户外时,宜与就近的建筑或配电系统共用接地装置;当无法利用时,应加设接地装置。
3.16 充电设施配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有关规定,宜在充电操作区、出入口和营业区域设置监控摄像机。
3.17 充电设施的设计布局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