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4]64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14.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46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128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汽车市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5号)、《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为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
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引导和支持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创新。
第四条   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在新能源汽车购置、注册登记、车辆运营、充电设施和交通通行等方面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第五条   在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期间(2013-2015年),按照本办法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及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可获得地方财政补贴。
第二章 生产企业和产品条件
第六条   本市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推广应用产品实施企业承诺公示制度。生产企业是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应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本市合理设立完善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络,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点须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立即启动处置预案。
  (二)向消费者提供或推荐合格的充电设施及充电设施安装企业。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充电设施安装及服务,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新能源客车和专用车生产企业积极配合客车、专用车使用单位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做好充电设施的现场勘察、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根据国家要求具备远程监控及信息反馈平台,对所售车辆的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四)在本市建立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渠道,按照相关要求对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处理。
第七条   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应公示以下信息:
  (一)车辆主要性能指标:纯电续驶里程(工况法)、能量消耗率(工况法)、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能量、充电方式及时间等。
  (二)产品售后服务及售价相关信息:整车产品质保范围及期限、动力电池质保期限;充电接口标准、充电设施型号、勘察及安装流程、相关费用;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救援保障;远程监控及信息反馈平台;产品市场指导价、可申请的中央和地方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金额等。
第八条   市经贸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核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所销售产品信息后,在广州经贸信息网(v)上公示。
第三章 登记注册
第九条   需要办理新能源中小客车车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直接申领中小客车指标。
第十条   税务部门按国家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核实相关车
型公示信息及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等材料后,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及个人持购置税免税证明等材料,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新能源汽车车辆注册登记。
第四章 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配电网规划,制定和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适度超前建设自用、专用、公用等各类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涉及城市规划、电网规划及道路交通管理等问题,规划、电网、道路及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应手续。鼓励在花都区、增城开发区、南沙新区、大学城(包括驻穗高校、科研机构等)、科学城、金融城、中新知识城等区域优先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第十三条   鼓励具备完善安全保障、服务能力和良好信誉的企业在本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充电桩/机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作为电力供应商应积极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服务保障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用电扶持政策执行充电电价,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入、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
报装及供电绿通道。
第十五条   自用充电设施主要是指单位、个人为满足其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的原则建设。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向具备安装充电设施条件的消费者提供或推荐合格的自用充电设施及相应的安装等服务。消费者所在住宅小区(办公场所)物业管理部门须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专用充电设施主要是指专门为满足公交、出租、邮政、物流、环卫等特定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其建设数量、选址、运营管理等由车辆使用单位、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相应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