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身广告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1.22
【字 号】穗交[2012]64号
【施行日期】2012.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身广告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2〕64号)
市客管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各公交企业:
  为规范我市公共汽车电车广告资源管理,促进我市公交行业广告收益提升,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广告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身广告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身广告资源(以下简称公交广告资源)管理,逐步提升公交广告收益,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城建[2006]2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广告资源是指用于发布广告的公共汽车电车车身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协议书确定并纳入市财政补贴的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身广告资源经营管理。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我市公交广告资源利用的规划和管理,指导公交企业做好公交广告收益提升工作。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具体负责我市公交广告资源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可以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客管处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加强行业自律, 提升公交广告收益;
  (二)每年根据市场需求,按照中心线路、市郊线路和不同类型车辆,研究合理的公交广告资源价格水准,并对公交企业提出指导意见;
  (三)逐步建立统一的公交广告资源管理平台,指导各公交企业做好公交广告资源的招投标工作;
  (四)按季度汇总各公交企业的公交广告资源经营情况。
  第六条 各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公交线路对公交广告资源统一实行公开招标经营,但公交企业自营广告业务的除外。
  第七条 各公交企业与广告经营单位签订的公交广告经营协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该公交线路授权期限。
  第八条 国有公交企业与广告经营单位签订公交广告经营协议前,应当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第九条 公交企业的公交广告资源经营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协议应当予以停止执行。
  第十条 公交企业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公交广告收益及其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并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相关公交广告收益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交企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不按规定对公交广告实行公开招标经营或者拒绝接受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对公交广告收益监管的,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按照《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协议书》和《广州市公共中小巴线路经营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