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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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利星行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星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杨荷段南侧路21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傅耀生。广州汽车市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伟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清远连州市嘉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元潭村村民委员会邵村背江冲(邵喜明房屋)首层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48QDG88。
法定代表人:张家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妖英,*,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华,广东八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利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清远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路金、官伟区,被告清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妖英、胡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星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75817元及利息(以758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062.5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2021年6月期间,被告委托原告为其修理车辆(车牌号:湘N×××**),原告按约对该车辆进行维修后,共计产生车辆修理费75817元,该费用原告在维修前已与
被告确认。后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告开具发票并要求其支付车辆维修费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再次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其支付上述车辆修理费和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认为,经过多番催要车辆修理费,被告仍拒不支付修理费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及时判决并判如所请。
被告清远公司答辩称:双方对维修费75817元的原始数据没异议,由于原告未将被告车辆修理好,之后也一直拒绝继续维修,在此过程中,经过三一重工售后公司的总经理及原告总经理黄辉,最后确定修理费用打折,按50290元收取。双方基于后续的进一步维修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一直在僵持阶段。被告是通过三一重工介绍了另外一家公司进行修理,2021年9月26日更换了消声器载体,花费6300元,27日清洗消声器花费2800元,10月10日检测车辆3600元,三一重工介绍的与原告的价格相差几倍。原告清洗消声器需要17000元,清洗消声器载体12000元,更换消声器载体12000元。基于以上情况,我方愿意支付50290元,但是要求原告对车辆还需要维修,现在车辆没法使用,一打火就是冒黑烟,消声器处理不了废气,经过原告的修理,车辆一直没有修好。车辆是在被告处。所以
我方认为原告诉请75817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利息诉请也没有法律依据,并非被告恶意不支付修理费。在此之前,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77651元的修理费,后续修理费没有支付是原告没有修好,修了一年多都没有修好。所以对剩余修理费我方没有支付,要求原告提供一个彻底维修方案,并不是恶意拖欠修理费。
反诉原告清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为:1、判决被反诉人赔偿21万元用于更换消声器;2、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被反诉人起诉书中“事实与理由”与事实真相不符,只知道索取“修理费”,回避其修车过程中的过错给反诉人造成的巨大损失。一、维修全过程如下:2020年5月反诉人花费250万元购买一台三一重工泵车(52米),三一重工的售后维修服务是与奔驰公司合作的,而被反诉人是奔驰公司指定维修点。涉案车辆(湘N×××**)从购买使用至今,不断在维修中,截止反诉之日如启动使用就冒黑烟,仍未修理好。1、2020年5月-12月,涉案车辆的显示屏不断出现故障灯,反诉人反馈给三一重工售后人员张希达,张希达了解后告知被反诉人来到连州市售后检修。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支付维修费6866元、2020年12月16日支付维修费3363元,但并未修理好。2、2021年1月11日,被
反诉人的车间主任梁崇巧及维修师傅给出维修方案:拆装油水分离器、柴油油箱清理、油路清理、发动机、油嘴及消声器的清理,当日支付修理费2100元。期间1月17日,被反诉人推荐广州振兴油泵油嘴有限公司给反诉人清洗消声器,清洗费用17000元。1月26日完成清理安装,2021年1月29日,反诉人向被反诉人支付维修费41172元;3、2021年2月4日,涉案车辆在使用中再次出故障-冒黑烟、发动机异常、出水等。此时,被反诉人推给三一重工的尿素存在质量问题,三一重工售后经理张希达明确表示尿素没问题,要求被反诉人经理黄辉说出具体缘由,之后黄辉又称反诉人使用燃油的品质问题。最后,被反诉人经理黄辉让反诉人司机把涉案车辆图片发给他,只是清除故障码,并未实质修理解决;4、2021年3月份,反诉人一直要求被反诉人派师傅前往连州检修。被反诉人3月5日把涉案车辆的消声器寄到广州博士车行清洗,清洗费17000元。5、2021年3月19日,被反诉人派师傅检修。4月18日涉案车辆又出现故障码,且车辆在路上自行熄火,反诉人通知被反诉人经理黄辉安排师傅修理。检修发现:发动机4/5/6缸油嘴严重损坏,故此次检修方案是更换发动机4/5/6缸油嘴,另还加装一个10升的油水分离器。4月20日晚,清远三一重工张希达、被反诉人公司许师傅提出购买一支密封胶涂抹在油箱抽油的连接处,故,自2021年4月21日至今,油箱、油水分离器不再有水放出。前述维修费共计24150元;6、2021年6月6日,涉案
车辆又出现冒黑烟,在工地自行熄火。这次反诉人反馈给三一重工后,三一重工的王总(王小伟)协调被反诉人于6月7日来到现场检查。被反诉人修理师傅拆开油泵滤芯后发现铁粉,但被反诉人经理黄辉认为是沙子,故断定油泵损坏。被反诉人车间主任梁崇巧没到现场的情况下,凭手机图片确定检修方案:重新清洗高压油泵、滤清模块和油路系统,建议到花都区博士公司(奔驰另一指定售后服务公司)清洗。通过此次事故后,被反诉人经理黄辉、车间主任梁崇巧,以及另一位公司领导来到反诉人公司,协商本次维修方案:承诺前述维修未付总费用75817元,由被反诉人承担40%、反诉人承担60%,且之后让客户不再有用车后顾之忧(不会再存在前述问题)。另,2021年6月18日,被反诉人经理黄辉再次承诺换油嘴质保期一年。综前述小结:涉案车辆经被反诉人多次维修(被反诉人已经收取维修费77651元,推荐清洗消声器第一次17000元、第二次清洗载体12000元、第三次换载体12000元,共计118651元),承诺后,涉案车辆自2021年6月20日至今,依然冒黑烟,且越来越严重,故障也越来越频繁。反诉人一直恳求被反诉人过来检修,均遭到被反诉人的拒绝,其经理黄辉要求先结清前述维修费再检修。2021年6月20日被反诉人拒绝维修后,三一重工分别于2021年9月26日推荐第三方更换消声器载体(费用6300元)、9月27日清洗消声器(费用2800元)、10月10日检测车辆(费用3600元)。二、被反诉人维
修过程中的不负责任、过错导致反诉人的巨大损失,构成修理合同的根本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3月27日,被反诉人原修理师傅牟师傅(2021年1月26日参与修理涉案车辆,2021年下半年离职)前往反诉人处洽谈业务时,反诉人与牟师傅聊起涉案车辆还没修好,且被反诉人还起诉修理费,这时,牟师傅说出真相以及被反诉人售后服务中的黑幕:1、反诉人车辆目前油路、油嘴、油泵、发动机、消声器不同程度的损坏,是由于2021年1月26日在检修清理油箱、油路、发动机油嘴、消声器后安装时,由于拆装导致油箱与外界抽油连接处的密封圈变形,没有涂抹密封胶,导致外面的水渗入油箱,故油箱渗入水使得整个油路、油嘴、油泵、发动机、消声器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坏最严重的是消声器,已经处于报废状态,无法处理排气(冒黑烟),更换需30多万元(需从德国进口)。当时,牟师傅提出这点时,被反诉人领导为推卸责任,说牟师傅多管闲事,自那次后被反诉人不再外派牟师傅前往连州反诉人处检修了;2、被反诉人欺诈客户,将其他旧车拆卸下的旧配件(如活塞、连杆、活塞销、卡环等)按奔驰原装配件价格使用到反诉人车辆上;综上,被反诉人极不负责任、欺诈客户的不诚信行为(据称被反诉人已经不再是奔驰公司的指定维修点),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利益,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反诉,恳请贵院予以支持是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