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施⼯作业区规范(V1.0)
2017
城市道路施⼯作业区规范资料汇编(V 1.0)
⽬录
⼆、《城市道路施⼯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 900-2010) (35)
三、《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 (48)
四、《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要求》(DB11/ 854-2012) (52)
五、《占道作业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指引》(深圳2012) (59)
六、《重庆市占道施⼯交通组织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2016) (7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
4.作业区组成
4.1作业区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区六个区域组成,如图1所⽰。
a) 占⽤车⾏道的作业区 b)占⽤路肩的作业区
图1 作业区组成图
S——警告区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
L
S
H——缓冲区
G——⼯作区
——下游过渡区
L
X
Z——终⽌区
4.2作业区的限速值不应⼤于表1规定的值,限速过渡的差不宜超过20km/h,
可按每200m降20km/h设置。
表1 作业区限速值
4.3 警告区的长度不应⼩于表2的规定。
表2警告区最⼩长度
4.4上游过渡区长度根据作业占⽤道路宽度和设计车速确定,取值宜按照GB5768.3渐变段长度的规定。当作业区位于隧道内时,上游过渡区应适当延长。作业区位于路肩时,上游过渡区长度可按以上数值的三分之⼀选取。
4.5缓冲区的长度宜⼤于表3的规定。
表3 缓冲区的最⼩长度
4.6⼯作区长度应综合考虑交通延误和作业经济性确定。
4.7下游过渡区的长度不应⼩于道路缩减宽度。
4.8终⽌区最⼩长度应按照表4选取。
表4终⽌区的最⼩长度
5.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5.1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
线形诱导标志5.1.1⼀般规定
5.1.1.1由于道路作业⽽设置的临时警告和指路标志,底⾊为橙⾊或荧光橙⾊;临时指⽰和禁令标志,底⾊不变。照明条件不好、能见度差的作业区,临时警告和指路标志底⾊宜采⽤荧光橙⾊。作业区临时标志均可采⽤主动发光标志。
5.1.1.2作业区交通标志宜采⽤GB/T183-2012中Ⅴ类、Ⅳ类反光膜。
5.1.1.3设置于警告区的标志尺⼨根据该路段的设计速度确定,设置于作业区其他位置的标志尺⼨根据作业区的限制速度确定。标志制作图例参见附录A。
5.1.1.4作业区交通标志应易于搬动和运输、能简单快速地安装和拆除,安装后结构稳定。
5.1.2施⼯标志
施⼯标志和相关辅助标志设置于作业区。
作业区距离标志,如图2a),⽤以预告距离作业区的长度,设置于警告区起点附近,辅助标志上的数字宜取警告区长度值。
作业区长度标志,如图2b),⽤以预告作业路段长度,设置于缓冲区起点附近,辅助标志上的数字宜取缓冲区长度与⼯作区长度之和。
作业区结束标志,如图2c),⽤以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设置于终⽌区之后。辅助标志上的数字应取整。
图2 施⼯标志⽰例
5.1.3车道数变少标志
根据作业区车道封闭情况,选择车道数变少标志图案,如图3,设置于警告区中点附近。
图3 车道数变少
5.1.4改道标志
⽤以告⽰车辆改道⾏驶,⽤于借⽤对向车道或改道于便道的作业区,设置于警告区中点附近。
图4 改道
图4a)⽤于作业⽅向道路完全封闭、车辆借⽤对向车道或便道通⾏时。
图4b)⽤于作业⽅向道路未完全封闭,⼀部分车辆借⽤对向车道通⾏,⼀部分车辆在原⽅向车道⾏驶的情况。
图4c)⽤于作业⽅向道路完全封闭、车辆借⽤同向便道通⾏时。
5.1.5橙⾊箭头标志
⽤以指⽰车辆离开作业区所在道路、绕过作业区返回到原路的绕⾏路径,如图5。橙⾊箭头附着于绕⾏路线沿线原有指路标志的⽀撑结构上,箭头指向绕⾏路线的⽅向。箭头的⾼度宜不⼩于所附着指路标志的字⾼。
图5 橙⾊箭头
5.1.6绕⾏标志
⽤以指⽰前⽅道路作业封闭的绕⾏路线,如图6。设置于作业封闭路段前⽅的交叉⼝前,⽤⿊⾊箭头表⽰绕⾏路线。
图6 绕⾏
5.1.7线形诱导标
⽤以引导作业区⾏车⽅向,提⽰道路使⽤者前⽅线形(⾏驶⽅向)变化,注意谨慎驾驶。图7设置于作业区线形(⾏驶⽅向)变化处,图8设置于作业区隔离设施端部、渠化设施端部等处。基本单元尺⼨取值按照GB5768.2的相关规定执⾏。
图7 线形诱导标
图8 竖向线形诱导标
5.1.8注意交通引导⼈员标志
⽤以告⽰前⽅有交通引导⼈员指挥作业区路段的交通,设置于交通引导⼈员之前⾄少100m处。
图9 注意交通引导⼈员
5.1.9出⼝关闭标志
⽤以表⽰⾼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出⼝因作业关闭的情况,宜附着于关闭出⼝的2km、1km、50m出⼝预告标志和出⼝标志上,字⾼不低于50cm。根据需要,可于关闭出⼝的前⼀个出⼝前增加设置,并以辅助标志说明关闭出⼝的名称或编号。
图10 出⼝关闭
5.1.10出⼝标志
当作业区影响驾驶⼈对出⼝的判断时,⽤以指⽰出⼝,可根据需要设置。字⾼不低于50cm。可以辅助标志说明出⼝的名称或编号。
图11 出⼝
5.1.11⾏⼈、⾮机动车通道标志
当作业区占⽤⼈⾏道、⾮机动车道时,⽤以指⽰临时的⾏⼈和⾮机动车绕⾏通道,设置于绕⾏通道前适当位置。
图12 ⾏⼈、⾮机动车通道
5.1.12 移动性作业标志
⽤以警告前⽅道路有作业车正在作业,车辆驾驶⼈应减速或变换车道⾏驶。移动性作业标志悬挂或安装于⼯程车或机械之后部,也可单独设置于移动作业区前。单独设置时标志边长不应⼩于100cm,下缘距离地⾯应不⼩于0.5m。
标志为橙⾊底⿊⾊图案,背⾯斜插⾊旗两⾯,如图13。移动性作业标志安装于⼯程车后部⽰例如图14。
单位为厘⽶。
图13 移动性作业
图14 移动性作业标志安装于⼯程车后部⽰例
5.2作业区道路交通标线
5.2.1 作业区交通标线为临时性标线,⽤于管制和引导作业期间的交通流。
5.2.2 作业区交通标线应根据作业区交通组织的需要,按照GB5768.3的相应规定选⽤。
5.2.3作业区交通标线颜⾊为橙⾊,尺⼨应符合GB5768.3的规定。
5.2.4夜间尤照明的作业区应采⽤反光标线材料。
6.作业区布置的⼀般规定
6.1作业区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是针对作业期间设置的临时性设施,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其他设施参见附录B。6.2作业区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时,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区推进。移除顺序应与设置顺序相反。
6.3公路上与作业区相邻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于3.0m,城市道路上不应⼩于2.75m,否则应封闭该车道。
6.4除移动作业外,必须设置渠化设施分隔作业区域和交通流。分隔对向交通流时宜使⽤活动护栏,可使⽤塑料注⽔(砂)隔离栏,条件不具备时也可使⽤交通锥、交通桶或交通柱。
6.5渠化设施的设置范围包括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区及下游过渡区,按图1摆放。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的间距不宜⼤于10m,在上游过渡区宜适当加密。位于道路交叉范围内的作业区和临时作业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下游过渡区的渠化设施的设置。
6.6 除移动作业区外,作业区应根据实际交通组织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
a)警告区起点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b)作业区车道数减少时,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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