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总则、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作业区、速度管理、铁路平交口、自行车和行人控制、学校区域。前三部分已于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分别是:GB 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
一、GB 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则和一般规定,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部分代替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 5768-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
变化如下: 增加了附录A(规范性附录)“GB 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增加了附录B(规范性附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增加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使用的原则(第3章)。线形诱导标志
二、GB 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形状、字符、尺寸、图形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的制作、检测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部分代替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 5768-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施工区标志”改为“作业区标志”,增加告示标志(见3.3.1,9.3);增加橙、荧光橙、荧光黄、荧光黄绿(见3.4);规定标志套用时的边框要求(见3.6.2);明确道路编号标志、出口编号标志的字高(见3.7.4);调整汉字笔画粗细的规定(见3.7.5);规定辅助标志和告示标志的字高的一般值和最小值(见3.7.7);规定警告、
禁令、指示标志尺寸的一般值和最小值(见3.8);细化警告标志的前置距离(见3.10.1);增加标志结构的路侧安全性要求(见3.12.5);增加标志的使用和维护要求(见3.13);删除标志底板材料的要求,具体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见3.15);规定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见3.17.3);减小了急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连续弯路标志的设置依据之一——圆曲线半径,并明确了反向圆曲线间距离值(见4.3,4.4,4.5);细化陡坡标志的坡度值(见4.6);增加连续下坡标志(见4.7):明确窄路、窄桥标志是指路面宽度在6m以下的路和桥(见4.8,4.9);增加荧光黄绿用于注意行人、注意儿童警告标志(见4.11,4.12);增加警告标志:注意野生动物、路面高突、路面低洼、注意残疾人、建议速度、隧道开车灯、注意潮汐车道、注意保持车距、注意分离式道路、避险车道(见4.14,4.26,4.27,4.31,4.37,4.38,4.39,4.40,4.41,4.43) ;原合流诱导标改为注意合流标志(见4.42),删除分流诱导标;增加用于可变信息标志的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天、注意雾天、注意不利气象条件,注意前方车辆排队等警告标志(见4.44,4.45);增加海关、区域禁止及解除等禁令标志(见5.39,5.40);增加部分专用道路和专用车道标志,如快速公交系统(BRT)专用车道、多乘员车辆(HOV)专用车道(见6.17);细化停车位指示标志(见6.18);明确指路标志的设置目的、信息分层与选取原则(见7.1.
1,7.1.5,7.1.6);明确指路标志中图形选取原则及信息的含义(见7.1.7,7.1.8);明确指路标志上距离的数值确定(见7.1.9);明确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分类(见7.2.1);明确一般道路路径指引标志体系构成(见7.2.2.1);细化交叉路口预告标志、交叉路口告知标志、确认标志的形式及设置方法(见7.2.2.2,7.2.2.3,7.2.2.4);增加街道名称标志、路名牌,地点识别标志,室内停车场标志,观景台标志,应急避难设施标志,休息区标志,车道数变少标志,车道数增加标志,交通监控设备标志等一般道路指路标志(见7.2.2.4,7.2.3.4,7.2.4.1,7.2.4.5,7.2.4.6,7.2.4.7,7.2.5.3,7.2.5.4,7.2.5.5);增加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的分类(见7.3.1);细化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及入口标志(见7.3.2.1,7.3.2.2);增加编号标志、命名编号标志、路名标志、出口编号标志(左侧出口)、停车领卡标志、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救援电话标志、ETC车道指示标志、计重收费标志、超限检测站标志等(见7.3.2.3,7.3.2.4,7.3.2.5,7.3.2.8,7.3.3.7,7.3.3.9,7.3.4.2,7.3.4.4,7.3.4.5,7.3.4.12);细化收费站标志(见7.3.4.3);删除除大型车靠右标志外的其他告示牌;增加附录B(规范性附录)高速公路编号标志字高(见附录B);增加附录C(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和标线配合建议(见附录C);增加附录E(资料性附录)停车让行标志和减速让行标志设置条件(见附录E);增加附录F(资料性附录)一般
道路路径指引标志设置示例(见附录F);删除GB 5768-1999附录A(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颜规定及参考样;删除GB 5768-1999附录B(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汉字示例;删除GB 5768-1999附录C(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用阿拉伯数字示例;删除GB 5768-1999附录D(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用拉丁字大、小写字母示例;删除GB 5768-1999附录E(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的构造和结构设计。
三、GB 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线的分类、颜、形状、字符、图形、尺寸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设置的要求,适用于公路、城镇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的交通标线的制作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线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代替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 5768-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线一般规定中突出标线作为信号传递手段的目的,突出标线的服务功能(见3.1);增加橙虚、实线类型,增加蓝虚、实线类型(见3. 6);更改了部分标线的名
称,使其含义更明确(见4.2、4.3、4.7、5.2、5.3);增加潮汐车道线、导向车道线、可变导向车道线、减速丘标线、路面图形标记、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线、公交专用车道线、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车行道纵向减速标线、实体标记等标线形式 (见4.4、4.8、4.14、4.17、5.11、6.5、6.7) ;调整部分标线的设置参数及形式,如增加车行道边缘线的种类和应用规定、取消左弯待转区路面文字,代之以左转弯箭头、取消原人行横道简化设置方案,调整人行横道路面预告标识尺寸、原高速公路车距确认线改为车距确认线,取消原标线形式,设计了新的车距确认线形式、增加蓝和黄停车位标线形式,明确不同颜停车位标线的含义,增加特定应用对象和范围的停车位标线形式、原港湾式停靠站标线名称改为停靠站标线,增加专用停靠站和路边式停靠站标线设置规定、取消原合流箭头形式,设计了新的合流导向箭头图案,增加了城市道路专用的4.5m导向箭头体系、增加路面文字标记尺寸的详细规定、删除原超车道路面文字标记、调整停止线与人行横道线间的距离规定、增加圆形中心圈最小直径限制和菱形中心圈对角线最小长度限制、增加简化网状线最大尺寸限制、设计了新的禁止掉头(转弯)标线形式、增加接近障碍物标线设置参数规定等(见4.5、4.6、4.9、4.10、4.12、4.13、4.15、4.16、5.5、5.9、5.10、5.12、6.3);增加标线设置示例;增加附录B(资料性附录)“交叉路口标线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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