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兴起,传统行业纷纷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转型升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态就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下文是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20xx年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xx〕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xx〕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工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五条 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
(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移动汽车网
(五)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有效期限为4年。经营有效期限届满,若要继续经营的,需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0天,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经营,或者开业后连续180日停止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向社会公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交回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证件失效。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车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燃油车辆档次高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其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mm,且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增网约车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其车辆轴距不低于2400mm,续航里程不低于150km;
(三)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日期未超过3年;
(四)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运营安全有关标准要求;
(六)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按规定投保相关营运保险;
(八)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需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交、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交、行驶证、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申请人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三条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后,车辆所有人须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申请人持登记或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车辆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车辆做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对注销车辆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终止网约车服务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车辆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已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居住证,年龄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