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翊宁 施轶凡 朱云华 宋明泽
来源:《品牌与标准化》2021年第01期
【摘要】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新兴科技的杰出代表,自问世就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随着近几年发展的愈发深入,也暴露出了一定的问题。而我国仍处在对自動驾驶汽车研究较为初步的阶段,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和逐步探索对我国的交通安全法律带来了较大冲击和挑战,需要对其相关规制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学;应对之策
【DOI编码】 10.3969/j.issn.1674-4977.2021.01.030
Abstract: As an outstanding representativ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emerging technology,self driving vehicle has attracted wide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since its inception.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there are some problems. Ho
wever,our country is still in the preliminary stage of the study of autopilot,and the emergence and gradual exploration of autopilot car has brought great challenges and challenges to China's traffic safety laws,so we need to conduct in-depth research on its related regulations.
Key words: automatic driving vehicle;road traffic safety law;countermeasures
1 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研究现状
1.1 中央各地的积极探索
我国在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中,将汽车智能制造写进了这个纲领性文件中,创新与发展是我国智能制造的时代要求。2017年4月25日,国家工信部、发改委与科技部发布了《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将“智能网联汽车”作为八大重点工程之一。2017年12月15日《北京市指导意见》、《北京市实施细则》公布,这是我国相关政府部门第一次对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提出详细要求,其中也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类定义了不同等级,为之后事故保险的推行等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上海、重庆也陆续发布了当地的测试实施细则。
其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在2018年4月12日颁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并于5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范》针对测试主体、车辆、驾驶人以及测试期间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关于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以后的处理办法,《管理规范》也明确地作了规定,总的原则是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相关法律责任认定也做了初步探索。
杭州市2018年7月16日颁布、8月20日起施行的《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内容与上海市的规定几乎完全相同,其他城市如长沙市、济南市、肇庆市等均对国务院部委的规定也制定了实施细则。
1.2 与国外相比下的严重不足
由于我国在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研究上相较于部分国外发达国家的滞后性,我国在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上也处在落后的状态。美国、日本、德国、韩国、澳大利亚等都已经开展了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立法,赋予无人驾驶汽车的合法地位,构建良好的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制度环境,而我国仍处于地方文件的现状。美国国家高速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提出了无人驾驶汽车的四级分类,细化了自动驾驶汽车的种类。
2018年,《联邦自动驾驶法案》(Federal Self-drive Act)经历了众议院的多数通过;英国政府在2015年的《车辆技术与航空法案》中,阐明了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分配方案和车辆所有者投保责任;2017年5月,德国议会通过了《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指导方针》。该方针承认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主体地位,同时允许汽车制造厂商在遵守一系列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可在德国境内道路上测试自动驾驶汽车;日本在2015就制定了《自动驾驶普及路线图》,允许自动驾驶汽车进行实地的测试。同时还把自动驾驶期间的交通事故列入汽车保险的赔付对象,但也要求测试人员对交通事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 自动驾驶汽车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挑战
2.1 行为与现有法律的冲突
目前的传统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都是以驾驶人为出发对象,进行规定、限制以及处罚。然而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脱离了以“人”为中心的驾驶传统原则,用电子机器的智能“脑”辅助甚至是代替人的行为,其本身就和现有法律法规产生了巨大冲突。现有法律规定,驾驶员上道路行驶,必须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而自动驾驶汽车,是由自动
驾驶系统来操作和决策全部的行驶过程。如何鉴别其系统符合上道路行驶的法定条件以及自动驾驶汽车的乘客是否应当有上道路行驶的资格,都产生着巨大的矛盾。
2.2 责任主体认定的困境
自动驾驶汽车在驾驶时,是汽车根据自身的电子系统程序进行的算法下做出的驾驶行为,这导致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要件难以区分和判断,带来了众多困境。首先,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可以不同的角度,存在多种可能。其次,自动驾驶时控制汽车的仅是计算机程序,过错原则的实施主体无法确定,这就造成了现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体系无法适用。
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上的技术又牵扯到生产商、系统开发团队、材料供应部门等众多其他主体,究竟是哪一方承担这个责任,各主体之间所需认定的责任又如何分配等所需要考虑的问题众多,追查的方面就更为复杂,势必对未来的公安司法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与不便。一旦在自动驾驶汽车行驶时出现系统漏洞或是故障,发生刑事案件,因责任主体不明使定罪量刑也无法进行。
2.3 保险制度适用的屏障
当下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很容易运用成熟的保险制度体系进行精准的计算进行保险理赔、风险承担和事故概率统计,但是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理赔,却是一个几乎空白的领域。但若一味引入原有责任保险制度,分散社会风险,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自动驾驶汽车又不具备独立责任能力,生产者得以轻松免责,便会加大自动驾驶车辆使用人的负担,不仅显失公平,也会给生产者带来不良的侥幸心理,给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造成负面干扰。
3 对自动驾驶汽车相关规制的探索
3.1 完善现有道路安全法律体系
自动驾驶汽车对道路安全法律体系的挑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内部矛盾和相互发展的制约中的诸多冲突点,凸显了我国推动健全和完善现有的道路安全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11年修正以来,已过去近10年,一部分的法条已无法解决新时代社会和路面发展存在的问题。因此必须对道路安全法律体系和相关行政法规进行修正和完善,适时清理冲突内容,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启动评估监督工作,使其符合时代所需,紧跟社会步伐。可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进
行未来规划,同时针对已作出修改的法律,督促相关规章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为自动驾驶汽车进行合法化提供空间和条件,以便对其实施行之有效的管理。
汽车探索 3.2 借鉴吸收国外优秀经验
在自动驾驶汽车的部分技术、发展路径拥有同一性,国外的先行先试能够极大提高我国对于相关问题的立法效率。可多借鉴国外的地区自动驾驶汽车实践经验,健全完善合法的测试制度,为之后的自动驾驶汽车发展铺路,奠定良好基础。对于一些法律适用困境,也可以参考国外法律,例如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问题,英国在2018年7月颁布的《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就作出了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和保险的专门的规定。根据其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在因为自动驾驶造成他人损害是,可以根据投保情况和适用条件,由保险人或是所有人分别先对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在未投保的情况下,则由所有人担责。我们可以根据此进行改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制造方与所有购买者一方分别为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投保,建立双重制的保险制度。
3.3 形成多方联动合力
当下由于技术等的限制,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实务研究少之又少。因此,对于现有的法律文件的实际适用也存在着疑问,因此应当促进企业、社会、政府、市场等多方联动,形成多元化的公共规制模式,共同探讨自动驾驶汽车相关规制的制定和修改。以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规模化、规范化着手,从源头就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市场准入进行规定,建立健全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制度。同时联合网络安全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法规,保护使用者的合法隐私权益,对出现生产者窃取自动驾驶技术、黑客入侵等不良行为从法律上提供解决途径。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国目前的政策和所处时代背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联动和合力,避免法律制定产生的滞后,要根据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现状,通过科学预估,适当超前立法,发挥法律的引领作用,推动科技和法律的共同进步与发展。根据国内现实情况,积极和研发市场部门和体验用户沟通交流,形成反馈机制,分步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进行深入,从测试规范的合法化,至上位法内的智能化精神的渗透,最后实现自动驾驶汽车的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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