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13
∙【字 号】市政办函〔2017〕338号
∙【施行日期】2017.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基本建设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函〔2017〕3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汽车
2017年12月13日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1号)精神,大力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范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信息化运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信息平台由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和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企业级信息运行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共同构成。
第三条 市级平台是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采集与监测、统计分析、服务监督、决策支撑、公共服务、宣传推广等服务,且按照第三方中立原则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建设、管理维护,市新能源汽车
示范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协助管理。
第四条 企业平台是服务于企业自身业务运行,并能够满足市级平台数据采集、信息通讯、用户服务、安全预警等监管要求的企业自有信息化平台,由各企业根据相关规范,结合运营管理需求自行建设、运营。
第五条 市级平台按照“政府监督指导+市场化运营”模式,通过集中动态化管理,促进充换电设施的互联互通,优化城市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加速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下,鼓励市级平台有序开展市场化运营。
第六条 市级平台主要职责
(一)为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发展规划、行业监管、补贴发放、资金监管等数据支撑服务,提供车辆运营效率分析,充电电量统计等数据分析服务,协助主管单位完成充换电设施场站验收、新能源汽车抽检、补贴资格审核等工作。
(二)推动开展全市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充电服务渠道,向社会公众提供充换电设施信息查询、导航、便民充电、支付结算、投诉受理、服务监督等公共服务。
推动私人自用充电设施社会化公用分享模式的建立与推广。
(三)管理企业平台接入市级平台相关工作,促进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四)按照国家、陕西省及西安市相关政策法规,配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制订、发布市级平台接入实施细则,制定西安市充换电设施服务标准、制定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范、规则。
(五)保障数据安全和信息系统稳定运行,贯彻执行保密制度,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严格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六)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行业宣传、科普工作。
第七条 企业平台职责
(一)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通过企业平台实现对在本市生产、销售的新能源车辆进行监控管理和安全预警,实时采集、监测车辆关键系统运行数据,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二)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企业平台实现对在本市建设运行的充换电场站及充换电设施进行信息化管理,实时监控、统计充换电设施运行数据,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三)各企业平台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向市级平台实时传输的车辆或充换电设施运行数据须真实准确,传输质量符合市级平台接入要求。
(四)企业平台对车辆在行驶和充电过程中、充换电设施在设备使用和待机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控预警,并同步上报市级平台,同时制定企业级安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销售、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车辆,及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均须接入市级平台,接入平台后,可享受我市新能源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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