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政策研究mp2016-03-14 20:57:56阅读(4029)评论(2)
摘要
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新能源汽车已进入“十三五”开局之年,“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政策早已在2015年4月份出台,那么各个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出台情况如何?据第一电动网统计,截至2016年3月11日,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北京、深圳、西安、武汉、海口等城市延续了之前的补贴政策。
在17个省市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北京、西安、河北、长春、山西、哈尔滨按国家标准1:1比例补贴,沈阳按照国家1:0.7-0.9比例补贴,青海按国标1:0.5比例补贴。深圳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8万元(包括购置和使用补贴),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国家补贴
2015年4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该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一、 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西安汽车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2.5 | 4.5 | 5.5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3 |
二、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三、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
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四、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助标准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20 |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 30 |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 50 |
地方补贴
深圳补贴延续 纯电动汽车最高补6万元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交通运输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临时延续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称,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深圳市新能源汽
车市场繁荣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临时延续执行《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号)中新能源乘用车的购置补贴和使用环节补贴政策,直至我市颁布实施新的财政支持政策为止,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北京按照国家标准1:1比例补助
2015年9月29日,北京市科委出台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
修订),办法明确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1:1的比例确定补助。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该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纯电动客车方面,2015年7月28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购买纯电动客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该政策规定了2015-2017年购买纯电动客车财政政策,按中央标准1:1确定。该政策实施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纯电动专用车方面,2015年3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布《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在中央补贴基础上,本市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具体为:按电池总容量计算,2015年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3.5万元;2016年和2017年补助标准按照2015年标准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汽车生产企业享受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该政策实施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西安补贴延续 按国标1:1补助
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称,按照中、省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 号)一年,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优惠政策延续执行期内,如中、省、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
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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