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云岗与缑振华,西安赛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4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57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姬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许云岗;缑振华;西安赛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许云岗缑振华西安赛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许云岗缑振华
【当事人-公司】西安赛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吕飞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蒲长龙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飞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蒲长龙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飞蒲长龙
【代理律所】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许云岗
【被告】缑振华;西安赛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3 00:10:14
许云岗与缑振华,西安赛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157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云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飞,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长龙,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缑振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赛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云岗因与被上诉人缑振华、西安赛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0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案进行了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云岗于2020年12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云岗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云岗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许云岗。
西安汽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姬 钊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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