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
西安汽车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18
【字 号】市政办发[2014]59号
【施行日期】2014.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15年)》已经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8日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方案(2014-2015年)
  为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方案(2014-2015年)》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能源战略,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紧密围绕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商业运营提供服务支撑,促进西安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
  二、建设原则
  (一)依据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二)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初期,按照公用快速补电、自用慢充为主导的能源供给模式,政府主导建设布局合理的公用充电服务网络,引导建设规范有序的自用充电设施。
  (三)全市新建各类停车场(独立的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现有停
车场根据实际需求,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现有加油(气)站,可改建、加装充电设施。
  (四)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性能与运营模式要求,按照服务半径3公里(平均10分钟车程)的原则,充电站与分散式充电桩建设相结合。
  (五)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六)预留发展空间和扩容能力,适应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七)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按“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全过程组织管理”,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三、技术标准
  充电设施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三部分组成,须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充电设施标准和设计规范。主要标准有:
  (一)《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GB/T18487.1-2001);
  (二)《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GB/T18487.2-2001);
  (三)《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GB/T18487.3-2001);
  (四)《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通用要求》(GB/T20234.1-2011);
  (五)《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交流充电接口》(GB/T20234.2-2011);
  (六)《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2011)。
  四、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建设立体充电塔4座(共1600个充电车位),地面充电站42座(共2100个充电车位),在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大型商场(超市)、居民小区、机场、汽车客运站、新能源汽车专业销售4S店、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建设充电桩7000个;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一)新建充电站(塔)。
  2014-2015年新建充电站38座,含充电桩1900个;充电塔4座,含充电桩1600个。
  (二)改建加装充电桩。
  2014-2015年改建公交车、出租车场站各2座,加装充电桩200个;改建其它停车位,加装充电桩7000个。
  (三)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时监控车辆在途信息、电池、温度、电量、充电设施工作情况;自动采集信息并分析各类异动数据,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和运营的安全性,提高运营服务质量。专业运营的充电设施应具备上传数据功能,为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数据支撑,并实现全市一卡通(长安通)刷卡充电服务。
  2015年完成全市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
  五、报批程序
  (一)项目备案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各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数据上报市发改委。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辟绿通道,简化程序,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二)用电报装。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供电部门给予电网接入支持,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开发区职责。
  负责本区域内充电设施的选址、建设和管理;负责确定充电设施投资及建设主体;在积极落实国家、省和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基础上,可在本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措施;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