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6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73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柳罗怡孙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郝子愉;宝鸡易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段瑞
【当事人】郝子愉宝鸡易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段瑞
【当事人-个人】郝子愉段瑞
【当事人-公司】宝鸡易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宁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王雅竹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宁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王雅竹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宁王雅竹
【代理律所】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郝子愉;宝鸡易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段瑞
【本院观点】经查,宝鸡易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2日注销,该公司已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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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15:50:41
郝子愉、宝鸡易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段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73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子愉。
委托代理人王宁,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雅竹,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易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某某鹏博财富中心某某楼某某某某瑞通创客337。(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郝子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某某橡树街区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瑞阳。
委托代理人许正东。
原审被告段瑞。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子愉、宝鸡易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段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8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宝鸡易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2日注销,该公司已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89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5元(郝子愉、宝鸡易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杨 柳
审判员 罗 怡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焦云飞西安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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