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区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20
【字 号】市政办发[2012]137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西安汽车【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区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西安市区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0日 
 
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区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出租车司机社保权益,现就西安市区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司化经营的,企业应按规定为出租车司机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实行承包经营和出租车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出租车司机不受户籍地域限制,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出租车经营企业和出租车个体工商户为用人单位按现行规定办理,工伤保险费由出租车经营企业或出租车个体工商户承担。
  三、出租车司机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申请参保。出租车司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从业资格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参保缴费申请。
  (二)委托缴费。出租车司机与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建立委托关系后,由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按年度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四、出租车司机也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
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五、出租车司机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加强管理监督,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参与面和覆盖面,切实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出租车司机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