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3.13
∙【字 号】市政办发〔2017〕21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届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93号)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6〕54号),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的国际化大都市要求,围绕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奋斗目标,着眼发展大产业和促进“品质西安”建设,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宜业宜居之城和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二、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一)发挥公交领域示范引领作用。
结合绿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2017—2020年市本级、区县新增公交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重分别达到50%、55%、60%、65%。开设10条纯电动公交和混合动力公交专线,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责任单位:西安城投集团、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其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深化巡游出租车领域推广工作。
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行业的应用范围。市本级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区县巡游出租车新增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更新车辆中纯电动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以后逐年提高(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区县政府)。
(三)推进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质监、工商、城管等执法用车新增和更新时,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积极探索采取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专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在环卫、物流、邮政、机场通勤、救护车、校车、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含医疗废物运输专用车辆)等专用车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由财政性资金购买的专用车辆,优先使用纯电动汽车。非财政性资金购买的专用车辆,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1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西安汽车 三、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完成实施意见编制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及《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陕发改煤电〔2016〕867号)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6〕54号)的要求,力争3月份出台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进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建筑、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地方技术规范制作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发改委)。
(三)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建设相关行业规划,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新建各类停车场均需建有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引导、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完善售后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车辆充电需求。
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制定我市充电服务费价格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不得借机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房管局)。
(五)推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办公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各单位在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产业扶持政策
(一)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
(二)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按1∶0.5、非公共服务领域按1∶0.3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三)对新能源汽车继续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财政局)。
(四)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五)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个人购买新
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六)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市级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辟绿通道,简化报批程序。对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充电设施,给予充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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