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08〕123号)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07〕37号)和我市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以外地区的市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市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市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席(软座、软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
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区域
级别 省外 省内其他地市 市内区县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00元/人.天 260元/人.天 200元/人.天
其余人员 150元/人.天 130元/人.天 100元/人.天
西安市内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原则上不安排住宿费。
(二)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市级人员住套间,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各地市、西安市内各区县30元(不含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西安汽车6小时的,可加
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各地市、西安市内各区县20元(不含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期间的公杂费和在途期间的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其他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市级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的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西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工作餐开支规定>的通知》(市财事〔1996〕389号)同时废止。市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政 差旅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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