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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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贾育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锋,*,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杨帆,*,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负责人:周晖。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薛文才。
西安汽车
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典
书 记 员  田佳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