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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租车资格证
西安市出租汽车
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根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审核机构
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专门审核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新许可方式
符合重新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在经营权使用期满前应按规定履行许可程序,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核同意,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重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经营年度足额缴纳至指定的专用账户,缴费时间为首次缴纳使用费对应日之前的30日内。经营权使用期限按实际发生的时间据实计算。
四、经营权期限
重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经营权所对应单车的营运年限应当与经营权期限同步。经营权使用期满且所对应单车营运年限满5年的车辆应当予以更新。
经营权使用期满,对应单车营运年限满5年更新的,或营运年限不足5年车辆仍需更新的,重新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为5年。经营权使用期满但对应单车营运年限不足5年可以继续营运的,重新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以该车的已营运年限为基数延续至5年期满。
重新取得经营权后的车辆,在经营权使用期未满时由于交通事故、自燃、车况差等原因,无法继续营运而更新的,再次取得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以该车的已营运年限为基数延续至5年期满。
五、经营模式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推行员工制经营模式。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投资主体、经营主体、责任主体、服务主体和市场主体相统一的原则,明晰产权关系,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经营方案,与承包人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单车 承包合同 》。
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经营风险。
经营者应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六、重新许可条件
(一)经营者及出租汽车经营权所对应的单车,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须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权所对应的单车服务质量经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1.201X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单车考核自《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计算经营年度并进行考核,经营期限不足6个月的免予考核,经营期限满6个月不足1年的按一个经营年度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不能重新取得经营权。
2.201X年1月1日以后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考核周期与经营权期限同步。单车考核以《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为基础,按经营权期限对重新许可条件进行细化。
经营者重新取得经营权,除严格遵守《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见附件3,下同)外,单车在经营权使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合格,不予重新许可:
(1)经营权期限超过1年未满2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5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30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3个月以上的。
(2)经营权期限满2年但未满3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6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45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4个月以上的。
(3)经营权期限满3年但未满4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7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60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5个月以上的。
(4)经营权期限满4年但未满5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9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75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属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七、重新许可程序
(一)申请
西安汽车
经营者应当在其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前的4个月至1个月期间,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时交回《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递交《西安市出租汽车重新取得经营权申请表》(见附件1)和《西安市出租汽车单车重新许可评审表》(见附件2)。属企业自有车辆的,须同时提交经营方案。个体工商户须出示身份证原件。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不予重新许可。
(二)受理
收到经营者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
审核,确定是否受理。
不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重新许可。
(三)审核
确定受理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重新许可办理机构进行综合审核,并提交本处重新许可领导机构核准。属企业自有车辆的,须对其经营方案进行审查,以上审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许可
审核合格的经营者,在被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缴纳首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并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领取《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经营者因审核不合格的,或审核合格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缴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或未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的,不予重新许可。
(五)营运
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凭《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办理车辆重新许可注册建档手续,并在《道路运输证》上备注或核发《道路运输证》后,准予营运。
1.附属车辆营运年限不足5年且车辆状况较好需继续营运的,须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并在重新注册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其车辆状况、营运附属设施设备等进行审验,合格的准予营运。不合格的,待整改合格后准予营运。
2.附属车辆营运年限满5年及以上须更新的,或营运年限不足5年因车况差等原因仍需更新的,经营者应在领取《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完更新手续,核发《道路运输证》后,准予营运。
八、经营企业不符合重新许可条件,而受委托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单车符合条件且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重新委托经营企业管理。
九、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的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后,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由单车所属经营企业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交回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道路运输证等证件,车辆销户。
十、经营企业应在自有车辆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前,主动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制订经营方案,积极与原承包人沟通达成共识,愿继续承包的签订承包合同。不愿继续经营的,企业应积极做好疏导工作,承包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合同。企业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或经营权使用期未满的车辆,其承包人拒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不履行合同约定,影响行业稳定的,企业须及时与承包人约谈告知。若继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企业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企业也可以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继续签订承包合同。 十一、本细则发布前,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已办理临时延续经营手续的,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西安市出租汽车延续经营临时协议》条款约定办理重新许可。重新取得的经营权期限从原经营权使用期满的次日起计算,并须一次性全额补缴延续经营期间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