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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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文君,*,汉族,1989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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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启,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航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城XX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宇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宇锋,*,汉族,1980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陕西省三原县XX镇XX村XX组。
被告:霍亚东,*,汉族,1975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镇XX街XX号。
被告:唐君,*,汉族,1979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镇XX街XX号。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日升,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婷,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君与被告西安航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王宇锋、霍亚东、唐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君于2022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文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544元,减半收取2777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王文君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元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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