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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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文君,*,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籍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
西安汽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启,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航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王宇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宇锋,*,汉族,1980年9月7日出生,籍住陕西省三原县。
被申请人:霍亚东,*,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籍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唐君,*,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籍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日升,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婷,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王文君与被申请人西安航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王宇锋、霍亚东、唐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文君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西安航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王宇锋、霍亚东、唐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36555.5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当于6136555.55元的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文君申请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结,申请人王文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西安航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王宇锋、霍亚东、唐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36555.55元的冻结或其名下相当于6136555.55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元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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