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涛,西安中卫客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少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1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65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辛娟
【审理法官】辛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安中卫客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涛;王少博
【当事人】西安中卫客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涛王少博
【当事人-个人】贾涛王少博
【当事人-公司】西安中卫客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西安中卫客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贾涛;王少博 西安汽车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回避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卫客涂公司(甲方)与王少博(乙方)签订的《车辆融资挂靠协议》约定“甲方是具有合法汽车租赁资质的汽车租赁企业,应求市场发展的需求,配合政府规范网约车新政策的实施,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自愿将其担保贷款所购买的小型轿车,以甲方名义上户并挂靠甲方从事网约出租车客运业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少博驾车与贾涛所驾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贾涛所驾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少博负事故全部责任。故王少博应就贾涛所驾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王少博驾驶的车辆挂靠在中卫客涂公司,故中卫客涂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中卫客涂公司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西安中卫客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安中卫客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0:56: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7日22时30分许,XX号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城七路路口,与贾涛驾驶的陕AXXXXX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贾涛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XX队X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少博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贾涛于2019年9月19日晚将陕AXXXXX6号小型轿车送至西安市雁塔区XX店进行维修,2019年9月26日取回车辆,车辆的维修费已由保险公司赔付。另查,贾涛驾驶的陕AXXXXX6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陕西智行长安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双方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160元/天,租赁用途为网约车。王少博驾驶的陕AXXXXX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中卫客涂公司。双方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车辆融资挂靠协议》,该
协议第四条约定,“若出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情况,由乙方(王少博)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如需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乙方自行负责"。 贾涛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少博、中卫客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200元(含租赁费1120元、误工费3080元);2.判决王少博、中卫客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7日,XX号XX城XX路与未央路十字路口遇王少博驾驶陕AXXXXX号车辆,由于王少博驾驶不当,两车相撞,致其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少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无责任。事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经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一审法院。 王少博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贾涛的修车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贾涛实际修车只有三天,每天的车辆租赁费为160元,其同意赔偿贾涛三天租赁费,共计480元。 中卫客涂公司辩称,贾涛车辆不是营运车辆,没有误工费,对贾涛误工费主张不予认可;王少博的车辆挂靠在其公司,根据双方之间的挂靠合同约定,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少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贾涛车辆受损,贾涛财产损失中保险赔偿外的部分应由王少博承担赔偿责任。而
王少博与中卫客涂公司系挂靠关系,双方之间的《车辆融资挂靠协议》虽约定事故赔偿由王少博自行负责,但该约定属于王少博与中卫客涂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贾涛损失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即王少博、中卫客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贾涛的财产损失,维修费已由保险赔付,因贾涛驾驶车辆为租赁车辆,根据贾涛与陕西智行长安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该车辆的租金为160元/天,车辆维修期间无法使用,给贾涛造成的租赁费损失为1120元(160元/天×7天)。贾涛驾驶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非营运性质,贾涛诉请误工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贾涛的车辆租赁费损失1120元,应由王少博、中卫客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少博、西安中卫客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贾涛车辆租赁费损失1120元;二、驳回贾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贾涛已预交),由王少博负担,于支付上款时一并支付给贾涛。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中卫客涂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卫客涂公司只与王少博签署挂靠协议,未收取王少博任何费用,不存在过失行为。上诉请求:改判中卫客涂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贾涛,西安中卫客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少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65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中卫客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少博。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安中卫客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卫客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涛、被上诉人王少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7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辛娟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7日22时30分许,XX号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城七路路口,与贾涛驾驶的陕AXXXXX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贾涛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XX队X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少博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贾涛于2019年9月19日晚将陕AXXXXX6号小型轿车送至西安市雁塔区XX店进行维修,2019年9月26日取回车辆,车辆的维修费已由保险公司赔付。另查,贾涛驾驶的陕AXXXXX6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陕西智行长安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双方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160元/天,租赁用途为网约车。王少博驾驶的陕AXXXXX号小型
轿车登记所有人为中卫客涂公司。双方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车辆融资挂靠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若出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情况,由乙方(王少博)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如需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乙方自行负责"。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