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务局关于组织企业申报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21.06.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西安市商务局关于组织企业申报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商建函〔2019〕462号)要求,为充分发挥西安铁路口岸功能优势,推动我市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有序开展,现对企业申报西安市汽车平行进口平台和平行进口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
  (一)平台企业
  1. 企业注册地点在西安国际港务区。具有独立核算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海关、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平台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平台或平台投资方固定资产不少于5亿元,近两年完成汽车进口量不少于2000台,或进口额不低于1亿元。
  3. 平台或平台投资方具备物流、金融、服务、口岸配套、公共监管、展示展销、销售企业
等方面的资源,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汽车销售展示和仓储面积。按要求建设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其零部件供应、金融支持等方面具备服务平台会员企业的能力。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工商、海关、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进口企业
  1. 企业注册地点在西安国际港务区。具有独立核算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海关、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不少于3000万元,或上一财务年度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辆,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资产和风险防控机制。
  3. 具备在采购汽车并完成报检报关的能力,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汽车销售展示面积及售后维修、零部件供应等服务能力。对无法满足该条要求的企业,可依托第三方提供
相应服务,达到要求后可参与试点。
  4. 通过中欧班列“长安号”国际物流通道进口整车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总体方案
  1. 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从事汽车进口业务时间、近两年在西安铁路口岸及其他口岸进口汽车情况、经营业绩、业务分布、发展规划、维修网络、申请事项及条件等内容,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西安汽车
  2. 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方案。包括车源、进口模式、售后维修服务方案、守信合规、产品一致性管控能力、零部件供应及关于进口汽车产品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符合性、强制性产品认定情况等材料。
  (二)采购分销能力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平行进口汽车车源采购渠道情况,销售和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明细、规模及资质等,并附采购合同、与经销商签署的代理销售协议、合作经销商营业执照、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车辆合规保障能力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及企业投资方CCC证书持有量情况、拥有境内外改装厂(政府有关部门公告或授权使用证明)相关情况等。
  (四)通关通检、堆存展示能力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近两年代表性汽车进口货物证明书及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汽车展示销售和仓储能力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情况,汽车“三包”、质保能力情况及《平行进口汽车“三包”、质保能力情况及《平行进口汽车“三包”和质保实施方案》《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解决方案》等,并附汽车“三包”及售后服务协议、车辆维保责任主体(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及相关售后服务等材料。
  (六)金融服务能力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自有资金、企业独立开具信用证能力、《平行进口汽车业务融资及金融服务方案》等,并附企业自有资金、银行授信额度、代开国际信用证、基金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试点对象的管理工作制度。
  (八)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承诺书。提供企业在西安铁路口岸平行汽车进口的承诺。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和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其他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三、申报材料提交要求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8份,按A4纸张规格打印,按申报要件顺序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要有目录,正文每页要有页号,目录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号。
  四、申报时间和流程
  1. 企业将申报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19年11月16日前报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港口局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西安市商务局。
  2. 西安市商务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五、受理部门联系人及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港口局
  地 址:港务大道6号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大楼***室
  联系人:霍智慧电话:****
  西安市商务局口岸处
  特此通知。
  附件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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