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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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浐灞商务中心2A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国,*,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系受损车辆承包人。
被告:葛小冬,*,199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区北侧汇豪天下。
负责人:王超,该公司经理。
西安汽车原告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小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小冬已当庭和解。被告葛小冬当庭向原告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支付2025元停运损失后,双方就本案已无争议,现原告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朱海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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