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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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姬晓峰,*,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宋琛,*,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西安汽车
原告姬晓峰与被告宋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姬晓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220元修车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0日2时30分左右,被告宋琛驾驶陕U66X**号小型客车,在太白北路197号省建一公司家属院门前行驶时,车辆前部与静止停放的陕AXXX**小型客车左侧相撞,陕AXXX**号车辆被撞位移后车辆右侧又与石墩相撞,致使两车辆及石墩严重受损,
造成交通事故。经西安市XX局交XX队XX大队处理,认定本次事故陕U66X**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陕AXXX**驾驶人姬晓峰无事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宋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10日2时30分许,被告宋琛驾驶陕U66X**号小型客车,在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省建一公司家属院门前行驶时,车辆前部与在此静止停放的陕AXXX**小型客车左侧相撞,陕AXXX**号车辆被撞位移后车辆右侧又与石墩相撞,致使两车及石墩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22年5月16日,西安市XX局交XX队XX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宋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姬晓峰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送至西安辉扬动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费8220元。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宋琛驾驶的陕U66X**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直接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2000元,陕U66X**号车辆所有权人魏旭强向其支付了修理费2000元,下欠422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宋琛驾驶陕U66X**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西安市XX局交XX队XX大队认定被告宋琛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宋琛应对原告姬晓峰因此次事故产生的
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4220元,并提供维修结算单与维修发票相佐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琛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姬晓峰赔偿修车费42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宋琛负担(该款姬晓峰已预交,宋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姬晓峰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艳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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