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4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78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静何万阳邓亚玲
【审理法官】唐静何万阳邓亚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麦珊
【当事人】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麦珊
【当事人-个人】麦珊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弋仙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弋仙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弋仙荣
【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麦珊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麦珊对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12月产生的业务收入1440478.09元是否享有提成。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向麦珊出具《关于麦珊离职劳动报酬支付的承诺》写明:因联通结算滞后2个月,才多发放麦珊二个月的工资,其中虽写有薪资计提方式为底薪+提成,底薪为15000元,提成为(所辖项目收入-生产员工薪资)×5%,但麦珊已于2019年10月25日离职,麦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离职后仍代管公司业务,其所辖项目应指离职前所辖的项目,并不包括其离职后原所在部门的项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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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麦珊对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12月产生的业务收入1440478.09元是否享有提成。 麦珊主张对2019年12月产生的业务收入1440478.09元享有提成,理由为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承诺麦珊在其离
职后继续发放二个月的工资,其应对该部分业务享有5%提成。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则主张系因提成业务确定滞后,才承诺向麦珊多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公司仅承诺麦珊在其原业务范围内享有提成。2019年12月产生的业务收入1440478.09元是公司新增的业务,麦珊不应享有提成。经审查,麦珊原为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电销中心总经理,于2019年10月25日离职,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向麦珊出具《关于麦珊离职劳动报酬支付的承诺》,其中写明:“因联通结算滞后2个月,2019年11-12月会照常发放薪资,分别于2019年12月底和2020年1月底前支付,薪资计提方式为底薪+提成,底薪为15000元,提成为(所辖项目收入-生产员工薪资)×5%,所辖项目收入指联通、联想及油卡项目产生收入,生产员工薪资指电销员薪资+团队经理薪资;每月25日前,公司将薪资计提结果和发放金额发给麦珊确认。”根据本案事实,双方均确认本案争议的提成所涉业务收入1440478.09元形成于2019年12月,相关单位于2020年1月开票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向麦珊出具《关于麦珊离职劳动报酬支付的承诺》写明:因联通结算滞后2个月,才多发放麦珊二个月的工资,其中虽写有薪资计提方式为底薪+提成,底薪为15000元,提成为(所辖项目收入-生产员工薪资)×5%,但麦珊已于2019年10月25日离职,麦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离职后仍代管公司业务,其所辖项目应指离职前所辖的项目,并不包
括其离职后原所在部门的项目。本案争议的提成所涉业务收入1440478.09元形成于麦珊离职后的2019年12月,开票时间为2020年1月,按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的惯例,也系结算2020年1月工资时才结算。麦珊主张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已承诺其对离职后的2019年12月的新业务享有提成,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不予确认。麦珊对上述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并不能认定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有此承诺。麦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有明确的承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本案事实,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主张麦珊不应对其离职后的相关新业务收入1440478.09元享有提成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麦珊对其离职后的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的2019年12月的其他业务享有提成不当,导致实体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571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麦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41元,由麦珊负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1元(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麦珊负担。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1元由麦珊迳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3:00:44
【一审法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306民初15713号判决。2.改判驳回麦珊的全部诉讼请求,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无需支付麦珊任何工资或劳务费。3.判令麦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麦珊对其离职后的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的2019年12月的其他业务享有提成不当,导致实体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麦珊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278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石新社区洲石路旁石头山驰通工业园D栋三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65492D。
法定代表人:李富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弋仙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珊。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麦珊劳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5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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