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程刚、魏江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3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88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利安 
【审理法官】朱利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程刚;魏江涛 
【当事人】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程刚魏江涛 
【当事人-个人】程刚魏江涛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任勇亮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黄军府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倪婕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李青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勇亮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黄军府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倪婕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李青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勇亮黄军府倪婕李青 
【代理律所】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被告】程刚;魏江涛 
【本院观点】魏江涛系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程刚致伤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由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赔偿程刚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明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魏江涛系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程刚致伤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由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赔偿程刚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诉认为魏江涛的行为不属于授权范围的问题。魏江涛提供的记录显示,该行为确系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在工作范围,故对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魏江涛的行为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对魏江涛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审据此认定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诉主张由程刚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依法核定程刚损失共计30708.31元,并无不当。大众物业管理公司西安分公司上诉认为偏高,理由不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7元,由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2:05:51 
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程刚、魏江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88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某某天地时代广场某某某某。
     负责人:黄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亮,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府,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婕,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魏江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物业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刚及原审原被告魏江涛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利安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大众物业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并未殴打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根据不足,且一审法院认定魏江涛与程刚发生口角打架,那么双方应该均有过错,不应让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另,魏江涛打人明显超出了上诉人的授权,因此不属于职务行为,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同时伤情鉴定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负担,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情鉴定费由上诉人承担,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程刚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魏江涛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程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大众物业西安分公司、魏江涛赔偿其医疗费25016.28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84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38.7元、鉴定费840元,合计40234.28元;2、本案诉讼费由大众物业西安分公司、魏江涛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19日,程刚在西安市未央区天地时代广场停车时,与大众物业西安分公司员工魏江涛发生口角打架,致使程刚受伤。后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经开公(开)行罚决字(2019)1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魏江涛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程刚伤情进行鉴定,程刚之损伤构成轻微伤。花费鉴定费840元。后程刚在长安医院住院,诊断为:1.21烤瓷冠崩瓷2.21牙震荡3.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闭合性腹部损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后程刚多次在长安医院及西安未央海涛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共花费医疗费25016.28元。庭审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大众总经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大众物业西安分公司员工魏江涛工作期间与程刚发生冲突,导致程刚身体受到伤害,程刚受伤的事实有其在医院时的诊断证明以及后来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其给程刚所造成的损失,大众物业西安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核实确认,程刚损失为:医疗费部分按照票据计算共25016.28元;营养费部分,结合其伤情按20日计算,每天按30元计算共600元;误工费部分,程刚主张30天,符合相关规定,但其收入应参照2018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0783元计算,故误工费共计3352.03元;护理费部分,按7天计算符合规定,但应按每天100元计算,故护理费共计700元;交通费酌情计算200元;鉴定费按票据计算840元。以上损失共计30708.31元,应由大众物业西安分公司、魏江涛赔偿程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刚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0708.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