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显峰、广西普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9 
【案件字号】(2020)桂02民终4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阳永乐丁立波赵旭 
【审理法官】阳永乐丁立波赵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显峰;广西普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柳州立亚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显峰广西普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柳州立亚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显峰 
【当事人-公司】广西普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柳州立亚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平菊广西启泽律师事务所;伍德松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平菊广西启泽律师事务所伍德松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平菊伍德松 
【代理律所】广西启泽律师事务所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显峰;柳州立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普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显峰与普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显峰与普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形式和实质两种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可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基本依据,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也客观存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李显峰主张其与普华公司而非与立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李显峰与立亚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李显峰对其合同文本中其个人的签名系其本人笔迹并不否认。虽然其主张签订合同时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处为空白,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义务对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审查,如有疑问应当及时向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签订合同时文本用人单位处为空白,也不能证明其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了异议,而普华公司与立亚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故该书面合同可以作为认定涉案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依据之一。虽然李显峰签订合同时,立亚公司尚未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但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
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即使立亚公司签订本案劳动合同时尚未注册成立,也应以该公司作为当事人。至于此期间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则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因立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成立,而当然认定普华公司为劳动合同当事人。  李显峰提供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其提供的运输司机工作与普华公司的业务存在关系,但关键在于李显峰在提供劳动中是否受到普华公司基于劳动合同的管理。李显峰在二审中提及的冲压项目司机在途反馈内部聊天记录,称普华公司通过该对其进行管理,但该工作的建立者孙立成为立亚公司的股东及高管,该聊天信息的主要内容为对接五菱公司,因运输项目与五菱公司有关,则在工作中出现对接五菱公司的内容不能直接证明对接者对运输人员是基于劳动用工的管理。结合其工资统计结算均由案外人刘艳玲负责,而另案生效文书认定刘艳玲与普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本院认定李显峰提供劳动期间系接受普华公司之间并不管理,而非普华公司管理。  虽然李显峰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记载工资由普华公司账户支付,但根据立亚公司与普华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外包期间工资由普华公司代立亚公司向劳动者发放,而普华公司也提供其与立亚公司之间的结算材料证明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因此,该工资应当认定为普华公司代为立亚公司向劳动者发放,不能作为认定李显峰与普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综上所述,李显峰的
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李显峰已预交),由李显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0:00:51 
李显峰、广西普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2民终4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显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菊,广西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普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创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BGH178。
     法定代表人:李法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德松,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柳州立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创园路2号办公楼1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MA5P775LX8。
     法定代表人:李宗训,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显峰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普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柳州立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4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方式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李显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菊,被上诉人普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德松、原审第三人立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宗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显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普华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李显峰与普华公司在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普华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从李显峰所提交的桂林银行分户账页记载来看,普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显峰发放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报酬形式不一样,在劳动关系中发放的报酬是“工资”,而劳务关系中发放的报酬是“劳务费”。又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柳州五菱
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普华公司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李显峰不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普华公司所提交的《业务外包合同》、《劳动合同》都是虚假的,是因为这两份证据的签订时间都在立亚公司成立之前,显然是为了逃避责任而伪造的。因此,李显峰与普华公司在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普华公司辩称,李显峰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一、某一法律行为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应当以法律行为的性质来确定。在本案中李显峰仅凭普华公司在第三人发放报酬的行为主张与普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应当考虑到企业的工作人员大多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要求这些人员在具体工作中使用十分严谨的法律术语,过于苛刻。二、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支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根据一审提交的证据以及一审开庭时各方的陈述,李显峰是与立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普华公司的参与,而且在劳动仲裁开庭阶段李显峰的代理人陈述是以为是与普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普华公司与李显峰并
没有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此外,在本案中普华公司将货物运输装卸等物流服务业务发包给立亚公司,普华公司与立亚公司之间是一种承揽关系。根据普华公司与立亚公司之间的约定,由立亚公司招聘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普华公司根据立亚公司之间的约定,按照李显峰统计的其他李显峰运输业务的出车次数计算报酬,经过立亚公司确认之后普华公司代立亚公司直接将相应的报酬发放给立亚公司,符合立亚公司与普华公司之间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李显峰在一审开庭的陈述,李显峰上班没有固定的时间,有业务就出车,没有业务就等,每天按照出车的次数计算报酬没有基本工资,可见普华公司与李显峰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管理,李显峰与普华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