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小客车的数量控制管理,包括新机动车小客车投放、二手机动车小客车增加、机动车小客车转移登记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机动车小客车指非营运的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多用途乘用车、跑车、小型普通客车等。
第二章新机动车小客车投放
第四条针对新机动车小客车投放数量,实行限制和竞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本市将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环保要求、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科学制定新机动车小客车投放指标。投放指标分为常规指标和增量指标。
第六条常规指标予以限制,由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年度进行调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车辆可以申请常规指标:
(一)无犯罪记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二)取得在本市范围内有效签约的购房、租赁合同,并满足本市有关规定的住房面积要求;
(三)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费满一定期限;
其他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增量指标通过竞价方式分配。申请增量指标的车辆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到指定银行或线上支付相应竞价款项,并通过线上平台确认竞价交换增量指标。
第三章二手机动车小客车增加
第八条针对二手机动车小客车增加数量,实行朝阳区引入京牌指标和限制条件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引入京牌指标,即将它的传统户口和车辆挂钩,来限制外地车辆在北京市购买二手车。
第十条对二手车买卖环节进行严格监管,要求所有交易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完成,并且交易双方必须在交易所属区县内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机动车小客车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小客车转移登记的范围包括转移登记和跨区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转移登记指车辆所有人变更的登记,包括车辆所有人因灭失、取消经济权益或者其他原因变更的。
第十三条跨区转移登记指车辆所有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变更的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惩处措施
第十四条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管和考核。
第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投放、未缴纳竞价款项、未登记备案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对提供虚假申请、篡改信息、骗取投放指标、恶意炒卖指标、超期未使用指标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进行相应的惩处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适当调整。
总结:此《北京市2024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是针对北京市交通拥堵和空气质量问题的管理规范,主要涉及新机动车投放、二手机动车增加和机动车转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了投放指标的限制和竞价的方式,对二手车增加限制条件,并设立京牌指标,对机动车转移登记范围和相关行为加以规定。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相应的惩处措施。该规定的实施有助于降低交通拥堵程度,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居民的出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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