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交通局
∙【公布日期】2019.12.05
∙【字 号】沈交发〔2019〕144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沈阳市公交枢纽站及站务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交发〔2019〕144号
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局政策法规处、公共交通管理处:
现将《沈阳市公交枢纽站及站务设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5日
沈阳市公交枢纽站及站务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交枢纽站及站务设施的管理,提升公交枢纽站及站务设施的服务功能,促进我市公交事业发展,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交枢纽站,是指实现不同方向公交客流转换和集散的场所,包含公交枢纽场站及其调度用房、站台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的站务设施,包括候车廊、站牌、排队护栏等公交站位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枢纽站的管理和站务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相关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公交枢纽站及站务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共交通
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交枢纽站及站务设施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交枢纽站管理
第五条 公交枢纽站实行物业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交枢纽站的投资和建设。
第七条 公交企业需要使用公交枢纽站,应当向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公交枢纽站物业管理者与公交企业签订公交枢纽站使用合同。
第八条 公交企业进入公交枢纽站营运,应当向公交枢纽站物业管理者提交进入公交枢纽站营运线路配车数。公交枢纽站物业管理者应当根据公交枢纽站的使用面积、公交枢纽站车辆和客流量组织方案,在15日内确定车辆站内的行车流向、停放位置,并报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公交企业在线路运营过程中,因实际需要临时增调车辆进站的,由公交枢纽站物业管理者
与公交企业协商处理。
第九条 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调整公交线路进入公交枢纽站的,公交枢纽站物业管理者和公交企业应当服从。
第十条 公交枢纽站物业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范要求划定行车线、停车线、上客区、下客区等交通指示标线,设置指示牌、警示牌等服务标志和设施,并保持场站内标志线、站牌完整、清晰;
(二)按照标准配置相应的公交枢纽站调度管理用房、水、电、照明、通信、监控、卫生等设施,并提供车辆应急修理、车辆保洁等配套服务;
(三)保证公交枢纽站营运秩序,科学组织车流和客流,保持公交枢纽站安全有序;
(四)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治安保卫管理措施,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
(五)加强公交枢纽站候车廊广告管理,确保广告画面健康、美观、整洁;
(六)保养和维护场内的绿化,定期清扫保洁,保持场站卫生;
(七)定期开展公交枢纽站物业管理人员职业培训;
(八)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九)按规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公交企业进入公交枢纽站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交枢纽站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按公交枢纽站的规定行驶、上下客和停放;
(三)车辆不得载客进入公交枢纽站加油(气)区;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交枢纽站物业管理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交枢纽站营运场地内设置与营运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公交枢纽站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与公交运营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擅自将公交枢纽站及其附属物品转让、抵押或者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他人使用;
(四)改变公交枢纽站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五)擅自允许未经核准的线路进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公交枢纽站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候车廊、站务用房等服务设施;
(二)覆盖、涂改、污损、更改站牌和标志牌等营运服务标志;
(三)私自乱搬、挪用、移动交通和消防设施等;
(四)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危害人体健康与卫生的物品进入公交枢纽站;
(五)其他危害公交枢纽站设施及营运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站务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站务设施实行物业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站务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标志(GB/T5845.3-2008)的设置要求,即:
(一)外形美观、清晰耐用、结构牢固;
(二)净空高度符合有关要求;
(三)选用材料的规格和品种应当统一规范;
(四)安装牢固、架杆垂直、端正整齐。
第十六条 站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站位,站牌、排队护栏、候车廊的设置应当和谐统一,排队护栏和候车廊的平行面应当与马路成平行直线,站牌的线路信息应当面向来车或者马路方向;
(二)站牌应当紧邻候车廊右方设置;有排队护栏的站区,站牌应当紧邻排队护栏右方设置;站牌与候车廊一体化的,按一体化标准设置;
(三)排队护栏应当设置在候车廊檐下或者紧邻候车廊檐右侧的位置;
(四)候车廊前廊檐应当具备一定宽度,同一站位多个单体要实现无缝衔接,以达到避雨效果;站牌、排队护栏的高度不得超过候车廊;
(五)同一站位站牌设置,原则最多两个,立在候车廊的两头;同一站位候车廊设置,原则1-2条线路设置1-2个,3-4条线路设置2-3个,5条以上设置3个。沈阳共享汽车
第十七条 开通、延伸、调整线路需新增、更改或者迁移站务设施的,公交企业应当配合站务设施物业管理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站务设施的制作、安装、迁移或者撤销工作。
第十八条 公交企业和站务设施物业管理者应当签订站务设施维护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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