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占锋、杨小妮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42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静张利平朱志伟
【审理法官】张静张利平朱志伟
开元汽车【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占锋;杨小妮;张晓鹏;张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高秋生;董风云;张贵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郭伟伟;林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少强;吕会帮;濮阳东发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鸿鹏物流有限公司;林庆虎;张德运;卜金祥;郑州伟建商贸有限公司;徐保成;安阳祥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武占锋杨小妮张晓鹏张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高秋生董风云张贵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郭伟伟林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少强吕会帮濮阳东发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鸿鹏物流有限公司林庆虎张德运卜金祥郑州伟建商贸有限公司徐保成安阳祥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武占锋杨小妮张晓鹏张翔高秋生董风云张贵付郭伟伟南少强吕会帮林庆虎张德运卜金祥徐保成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林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濮阳东发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鸿鹏物流有限公司郑州伟建商贸有限公司安阳祥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田月娇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周亚光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马爱香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张青奇河南威度律师事务所;袁珍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月娇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周亚光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马爱香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张青奇河南威度律师事务所袁珍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月娇周喜明周亚光马爱香张青奇袁珍
【代理律所】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河南威度律师事务所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武占锋;杨小妮;张晓鹏;张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高秋生;董风云;张贵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郭伟伟;林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
【本院观点】关于本案应当适用何种赔偿标准的问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据此判令赔偿义务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晓鹏、张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应当适用何种赔偿标准的问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据此判令赔偿义务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晓鹏、张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审判决结合事故责任及本地生活水平,支持50000元,数额适当,上诉人武占锋、杨小妮认为该数额较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停尸费已经包含在丧葬费中,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已经判令张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秋生、董风云在继承高耀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武占锋、杨小妮要求张贵付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阳光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一审判决其承担的份额并无不当,该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武占锋、杨小妮、张晓鹏、张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
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36元,由武占锋、杨小妮负担1175元,张晓鹏负担2300元,张翔负担23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6:39:55
武占锋、杨小妮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5民终4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占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妮。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月娇,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光,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光,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中原西路东段路北(瑞璞花园)。
负责人:张士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玲。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秋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风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贵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牛江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孟汝。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伟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香,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河西
村东50米路北(林州市润通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万现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奇,河南威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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