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23
【字 号】蚌政办[2011]31号
【施行日期】2011.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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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政办〔20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蚌埠市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实施方案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汽车管理的通知》(蚌政办〔2006〕4号)精神,结合蚌埠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燃气汽车是指以天然气为燃料,在原车辆设施上加装一套天然气燃气系统,替代汽车燃油,使车辆在行驶中既燃油又可燃气的双燃料环保型汽车。通过推广应用燃气汽车,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降低车辆燃油成本,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
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燃气汽车推广以市场为导向,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合理规划、规范管理、确保安全、保障供应和车主自愿的原则。
  (二)以蚌埠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和车辆更新工作新闻发布会(2010年6月9日)为时间节点,之前(含2010年6月9日)在蚌埠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均可按照《关于加强燃气汽车管理的通知》(蚌政办〔2006〕4号)精神,采取车主自愿的原则选择加装天然气燃气系统,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之后在蚌埠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应严格按照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02号令)要求,不得再擅自进行车辆加装燃气装置行为。
  (三)2010年6月9日起,蚌埠市不再对任何新购单燃料汽车进行天然气燃气系统改装。采取广泛宣传双燃料汽车、两用(含)以上燃料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的优势,倡导广大市民在购车时选择节能环保的双燃料汽车、两用(含)以上燃料汽车及新能源汽车。
  (四)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方案相抵触的部分,以本方案要求为准。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一)市燃气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车贷还清之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市燃气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燃气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和协调。负责审定全市燃气加气站布点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处理燃气汽车推广使用工作中的问题;对燃气汽车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燃气汽车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市燃气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市燃气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建委:负责燃气汽车充装站经营许可的审核,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燃气汽车实施过程中有关科研和技术攻关指导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燃气充装站规划、立项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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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规划局:负责燃气汽车充装站规划许可和审核。
  市国土局:负责办理燃气汽车充装站用地的审核。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车载气瓶加装单位压力容器(气瓶)安装(拆卸)许可和安装监检工作;车载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和充装人员持证上岗工作以及加气机的强制检定工作;车载气瓶使用登记许可工作以及气瓶定期检验和压力表强制检定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对符合加装条件的营运车辆进行加装动员宣传,配合相关部门对燃气汽车加装企业进行维修资质审批。北京市交通管理局电话
  市环保局:负责燃气汽车尾气排放达标的抽样检测及对环境质量的监管。
  市安监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广应用燃气汽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燃气充装站的审核发放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市物价局:负责燃气汽车用气价格核定和监管。
  市行政执法局:协助市燃气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行政执法行动。
  市消防支队:负责燃气充装站消防审核及验收。
  市公安局:负责对取得车载气瓶使用证的加装车辆进行年度安全技术审验(气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为前置,车辆报废时负责督促车主到有安装资质的单位拆卸气瓶)。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政策范围内,鼓励和扶持燃气汽车的发展。
  市各燃气汽车加装及充装企业,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法人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承担安全法律责任。
  四、实施步骤
  市燃气汽车推广应用及实施工作从2011年5月开始,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5月23日~5月31日)为前期宣传准备工作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技术准备,协调相关工作;广泛宣传,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对本方案进行解读,使广大车主了解蚌埠市汽车“油改气”政策;2011年5月31日前,有资质的加装企业将符合条件已加装的所有车辆信息转市公安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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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阶段(2011年6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为推广使用阶段。主要是燃气加气站建设核准,对加装车辆企业进行监管,对综合性能测定合格的燃气车辆发放合格证。积极引导符合本方案第二条规定的车主使用燃气汽车。
  第三阶段(2014年1月)总结完善阶段。通过方案的实施,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查推广使用中存在的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燃气汽车监管程序,保障燃气汽车安全使用。
  五、实施程序
  (一)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准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充装许可、经营核准、发放营业执照、备案管理。
  (二)燃气汽车加装管理程序。
  加装企业资质审核、加装阶段、加装监检、发放燃气车辆合格证、办理燃气车辆年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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