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public transport sign-Part4:General signs and category signs
GB/T5845.1-2008代替GB/T5845.1-1986,GB/T5845.2-1986,GB/T5845.3-1986,GB/T5845.6-1986,GB/T5845.7-1986,GB/T5845.8-1986
自2009-6-1起执行
前言
GB/T5845《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标志和分类标志;
——第2部分: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
——第4部分:运营工具、站(码头)和线路图形符号;
……。
本部分为GB/T5845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5845.1-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公共交通总标志》、GB/T5845.2-1986《城
市公共交通标志公共汽车标志》、GB/T5845.3-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无轨电车标志》、GB/T5845.6-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缆车(索道)标志》、GB/T5845.7-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城市出租汽车标志》、GB/T5845.8-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城市轮渡标志》。
本部分与GB/T5845.1-1986、GB/T5845.2-1986、GB/T5845.3-1986、GB/T5845.6-1986、GB/T5845.7-1986、GB/T5845.8-1986相比,主要区别为:
——合并上述标准,本部分名称改为《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
1部分:总标志和分类标志》;
——删除了快速有轨电车标志及其相关的内容;
——增加了各类标志的制作图;
车的标志及名称——标志的颜取消了金,基本颜为蓝和红。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部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广州市出租汽车公司、武汉市轮渡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吕士健、杨健、赵荫寿、董烈、冯汉、欧阳权。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5845.1-1986;
——GB/T5845.2-1986;
——GB/T5845.3-1986;
——GB/T5845.6-1986;
——GB/T5845.7-1986;
——GB/T5845.8-1986。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1部分:总标志和分类标志
1范围
GB/T5845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总标志和公共汽车、
无轨电车、缆车(索道)、出租汽车、轮渡的公共交通分类标志。
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办公地点、建筑物;车辆、进出站口;站牌、路牌、后方机构(如修理车间、停车场等)、公共交通服务行业的帽徽、纽扣胸卡、臂章、办公用品(如公文纸、信封等)、票据、纪念品等使用标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584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20501(所有部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3标志图形
3.1图形
标志图形见表1。
表1标志图形
表1(续)
表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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