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其他标志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其他标志的设置原则、基本规定、设置位置等。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市域范围内各级城市道路的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示标志以及其他标志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8416视觉信号表面
GB/T 18833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2382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T 31446 LED主动发光道路交通标志
GB 5068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车的标志及名称GB 5103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A/T 1548 城市道路主动发光交通标志设置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主标志 main sign
起主要说明作用的标志。
本规范中主要包括: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及告示标志等。
3.2辅助标志 auxiliary sign
设置在主标志下方,对其进行辅助说明的标志。
3.3禁令标志 prohibition sign
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3.4指示标志 guide sign
指示车辆、行人应遵循的标志。
3.5警告标志 warning sign
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交通的标志。
3.6作业区标志 work zone sign
表示交通阻断、绕行等情况的标志,设置于由于道路施工、养护等作业影响交通运行,而进行交通管控的路段。
3.7告示标志 work zone sign
解释道路设施、指引路外设施或告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交通管理安全行车提醒的标志。有助于道路设施、路外设施的使用和指引以及安全行车。
3.8可变信息标志 changeable message sign
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依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可以随之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
3.9主动发光标志 actuve luminous sign
在光线较暗时能够被清楚辨认的,带有图形、符号的,通过电能或其他能源使其自身内部发光的标志。
4 基本规定
4.1设置原则
4.1.1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4种;快速路、隧道、特大桥路段的入口处,
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6种。
4.1.2一个支撑结构上并设的标志应按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的顺序从上往下、从左往右
设置。
4.1.3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禁止超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会
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宜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无法单独设置时,一个支撑结构上不应超过两个标志,辅助标志不计。
4.1.4当有时段、车种、车速等限制时,应在标志下方采用辅助标志补充说明。辅助标志应安装在
主标志下面,紧靠主标志下缘。
4.1.5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管理对象及交通管控措施的重要程度排列。
4.2标志颜
4.2.1交通标志颜白天夜间应保持一致,并应符合GB 5768的规定。
4.3版面形状及尺寸
4.3.1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尺寸宜按照表4.3.1选取。设置空间受限时,应符合GB 5768的规定。
表4.3.1 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尺寸表
4.3.2警告标志尺寸宜按照表4.3.2选取。设置空间受限时,应符合GB 5768的规定。
表4.3.2 警告标志尺寸表
4.3.3用于城市道路分隔栏上的标志,尺寸小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规定时,表示提示和告知,可采用60cm*30cm的尺寸形式,应符合侧向净宽及结构稳定的要求,并应在必要位置另行设置相应的禁令、指示标志。
4.4标志套用
4.4.1新建标志应采用规定的版面形状,改造标志可利旧采用原底板套用。同一地点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可套用于白底板合并设置。
4.4.2当禁令、指示标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底板上时,为必须遵守标志;但禁令标志中的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不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底板上。
4.4.3当禁令、警告、指示标志与文字同时套用于白底板上时,辅助标志应保留黑边框,起解释说
明作用的文字可不保留黑边框。
4.4.4当禁令标志套用于指示标志上或禁令、指示标志套用于指路标志版面上时,应在必要位置另行设置相应的禁令、指示标志。
4.5标志匹配
4.5.1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与警告标志匹配设置时,必须设置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应根据实际情况与管理需要设置。
4.5.2禁令标志与指示标志匹配设置时,应根据标志的含义和作用符合表4.5.2的规定。
表4.5.2 禁令标志与指示标志的匹配设置
注:当指示标志有时间、车种等辅助标志时,为必须设置标志。
4.5.3禁令标志与解除禁令标志匹配设置时,应根据标志的含义和作用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 禁令标志与指示标志的匹配设置
注:当以另一块限制速度标志表示前一段限制速度结束时,可不设置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4.6净空要求
4.6.1标志支撑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以内。
4.6.2位于路侧的各类标志板边缘及标志支撑结构边缘至车行道路面边缘的侧向距离,应大于等于25cm。
4.6.3路面上方的各类标志,其标志板及支撑结构下缘至路面的高度应大于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悬臂式、门架式、附着式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在快速路上不得低于600cm,在其他道路上不得低于550cm。
4.6.4路侧的标志,设置在有行人的路侧柱式、附着式标志,标志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宜为220cm;设置在有非机动车的路侧柱式、附着式标志,标志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应不小于230cm。
4.6.5多个标志左右并列设在同一支撑结构时,标志的下缘高度应保持一致。
4.7支撑结构
4.7.1道路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有柱式、悬臂式、门架式和附着式四类。当禁令、警告、指示标志设置于路侧时,应在保证视认需求的情况下,选取适当的支撑结构。
4.7.2在满足标志设置原则及结构设计的情况下,标志与标志、信号灯、监控设施等市政设施宜合并设置,多杆合一。
4.8版面文字
4.8.1标志的文字高度应根据设计速度按照表4.8.1选取。字高可根据路段的运行速度进行调整。
表4.8.1 版面文字尺寸表
4.8.2数字、字母、间距等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规定。
4.8.3辅助标志、告示标志的字高一般值可按照表4.8.1规定值的50%确定,最小值不应小于10cm。
4.9版面材料
4.9.1标志版面宜采用IV类及以上反光膜,并符合GB/T 18833的规定。
4.9.2标志版面材料应符合GB/T 23827的规定。
4.10主动发光标志
4.10.1在低能见度、视认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如隧道等,宜设置主动发光交通标志。
4.10.2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设置为主动发光标志时,应使用全透式面板显示,夜间发
光效果见图4.10.2。
图4.10.2 夜间发光效果图
4.10.3主动发光标志应符合GB/T 31446和GA/T 1548的规定。
4.11可变信息标志
4.11.1可变信息标志一般可用于速度控制、车道控制、道路状况等内容的显示。如图4.11.1。可
变信息标志不应显示与交通无关的信息。
图4.10.2 可变信息标志示例图
4.11.2可变信息标志不应干扰信号灯,当与静态标志距离较近时,宜设置在静态标志前,不应遮
挡静态标志。
4.11.3夜间、阴天、清晨、黄昏等环境照度较低时,LED可变信息标志应见底亮度,避免眩光。
4.11.4可变信息标志的颜和版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和GB 5768、GB 51038的规定。
5 禁令标志
5.1停车让行
5.1.1停车让行标志宜单独设置,并不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底版上,见图5.1.1;停车让行标志
应配合设置停车让行标线;
5.1.2下列情况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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