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机动车登记机构应当成立机动车登记统一的数据库,定期报送机动车登记信息至省级机动车主体登记中心。
五、代开的机动车牌证、机动车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管凭证等应当经批准办理后,再进行填印、领取。
六、 机动车存放期限内的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定,如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申请,由机动车登记机构分类处理。
七、 既有机动车用设备及书,如果发生交易、抵押、变更等情形,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八、 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表》要求填写,对必填项应当如实填写,对选填项可以允许自行登记。
九、 注销机动车登记,应当把书、行驶证、注销凭证及拆解过的号牌等附件,交回机动车登记机构。
十、 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填写的信息应当经过机动车登记主体的确认后,才可提交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手续。
十一、 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签发相关单证的,应当出具责令限期整改书,或者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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