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合同11篇
车辆抵押合同 (1)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方现将牌照为 车辆抵押给乙方,具体协议如下:
  (一)车辆品牌 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车辆实际行驶 公里,颜 抵押价格为 元。
  (二)抵押期限为 月(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到期不还款,违约金每天1000元整,违约超过24小时后,乙方有权处理该抵押车辆的使用权。
  (三)甲方保证是上述车辆的原车主,享有该车辆的使用权和名义权,有权处理该车辆的使用权。
  (四)抵押车辆时甲方向乙方交付相关的权属,权利证书以及相关手续。
  (五)甲方保证该车辆以后不会变质为盗抢、、租赁、逃逸车辆,如发生的与保证的不符,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该车辆是车辆所有人抵押的,如不是车辆所有人抵押的,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七)该车辆抵押前,应当面把车内的贵重物品取走,如在抵押期间甲方车内的遗留物品丢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八)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者,24小时后,乙方将享有该抵押车的转让、出售、再次转押以及其他方式的处理权和车辆使用权。
  (九)甲方保证该车辆不是租赁、盗抢车辆,是属于合法手续车辆,如出现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可逆转,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车辆抵押合同 (2)                                             
  甲方(抵押权人):深圳市捷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 年____月 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第一条 抵押物书编号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甲、乙双 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_______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全部抵押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1、上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
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
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快递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快递地址:______ 邮编:_____ 传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快递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