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办理登记及相关业务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书编号第七节 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解除质押备案、更正和撤销 第八节 质押/
第九节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章 机动车档案
第四章 嫌疑车辆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警车管理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车辆管理所及其各车管分所、车管站、登记服务站和4S店检验发牌服务站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
第三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标准确定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按照车辆管理所印章规格和式样标准使用印章。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规范》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
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登记内容打印各类与机动车登记有关的证、表。
第二章 办理登记及相关业务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对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一)查验车辆的地点为:
1(外交人员自带车辆、使(领)馆、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盛华机动车检测场查验。
2(其他机动车,任选新车检测场查验;国产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低速货车以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国产轮式自行机械,可任选各远郊区县新车检测场查验。
3(京A号牌的国产摩托车任选盛华、学院路、北方、京顺机动车检测场查验;三轮汽车、京B号牌的国产摩托车任选通州、良乡、北方、京顺、空港方兴、怀柔、平谷、平谷凯超、密云机动车检测场查验。
4(需要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任选新车检测场查验。
5(在4S店检验发牌服务站办理注册登记的,在4S店检验发牌服务站查验。
(二)查验岗审核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还需审核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通知书;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制作2张机动车标准照片,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和1张机动车标准照片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指定位置并骑缝加盖查验民警业
务手续专用名章。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
围的国产机动车,与《公告》数据比对。打印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袋,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标准照片内部或者密封交机动车所有人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第六条 查验车辆后,受理注册登记。
(一)受理注册登记的地点为:
1(使(领)馆、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外交人员自带车辆、京A号牌摩托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2(国产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轮式自行机械任选远郊车管站办理。
3(其他机动车任选新车检测场办理。其中,国产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任选远郊车管站或者其发牌点办理(大兴、昌平除外)。但已查验车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应当在查验车辆地点所属的发牌点办理注册登记。
4(在4S店检验发牌服务站查验的车辆在4S店发牌服务站办理注册登记。
(二)受理时,登记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还需审核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通知书打印《比对结果单》;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以下简称交强险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三)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
用章的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当场核发号牌的,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七日的“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车号牌”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在《领取机动车牌证登记簿》上签字,并注明时间。
第七条 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打印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装订、归档。
(一)档案资料目录原件;
(二)《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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