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刘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4 
【案件字号】(2021)陕05民终15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闵卫红党疆霞 车兴民 
【审理法官】闵卫红党疆霞 车兴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杨亚虹;刘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杨亚虹刘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亚虹刘英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庭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庭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书编号王建庭 
【代理律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被告】杨亚虹;刘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本院观点】在交通事故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施救费、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事故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免责事由第三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客观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交通事故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
、车辆施救费、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事故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本案中上诉人杨亚虹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停运的事实客观存在,上诉人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对车辆的停运损失进行定损。渭南高速交警大队委托渭南市昌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陕A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及杨亚虹委托代理方渭南市前进法律服务所委托渭南市昌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陕A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进行评估并做出结论并无不当。上诉人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上诉主张该评估报告为诉前单方鉴定,其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没有经过上诉人质证等必要程序,因该鉴定并非诉讼中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委托的鉴定,上诉人要求对鉴定材料经其质证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一审中对杨亚虹提交的前述两份评估报告进行了质证,上诉人以其未参加评估,客观公正性无法保证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并未提出评估报告缺乏客观公司性的具体合理的事由,一审未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该两份评估报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一审据此认定被上诉人杨亚虹的车损及车辆停运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上诉认为停运损失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但其提供的证据缺乏
客观性,不能证明其已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就免责条款在刘英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刘英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上诉人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缺乏法律效力。被上诉人刘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人保郑州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陕A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损失费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0%是适当的。    二审中被上诉人杨亚虹提出另外强烈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0:17: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中,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另查明,陕A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为客运车辆,实际车主为原告杨亚虹,杨亚虹向华阴市成达道路救援有限公司缴纳车辆施救费7000元,该车挂靠在陕西宏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行驶证登
记所有人为陕西宏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保郑州公司针对其公司已向刘英送达了人保条款的主张未提供投保单及投保单附格式条款的证据,未提供已向投保人刘英说明了合同内容的证据。渭南高速交警大队委托渭南市昌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陕A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该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元原告杨亚虹支付鉴定费1400元;原告杨亚虹委托代理方渭南市前进法律服务所委托渭南市昌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陕A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1、该车辆每天停运损失为1278元;2、该车辆停运期间总损失为*****元。原告杨亚虹支付鉴定费1800元。被告人保郑州公司以车辆损失评估报告及停运损失评估报告均为原告单方委托,其客观公正性无法保证为由不认可鉴定报告,未提供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渭南市昌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取得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机构类别为综合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登记证书编号为中J******,评估人员持有资格证。原告杨亚虹未提供陕A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国任保险雁塔公司投保了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保险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建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侵权人刘英应承担赔偿责任,豫AXXX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郑州
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被告人保郑州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陕A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损失费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0%;关于人保条款中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被告人保郑州公司未提供已向刘英送达了人保条款或者已说明了合同内容的证据,该条款对投保人刘英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规定,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施救费、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故车辆停运损失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陕A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国任保险雁塔公司投保了346000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被告国任保险雁塔公司对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保郑州公司未提供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足以反驳鉴定意见的证据对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施救费7000元、车辆损失费37130元、停运损失费99680元、鉴定费3200元,共计147010元,由被告人保郑州公司赔偿103507元[(147010元-2000元)×70%+2000元],车辆损失费由被告国任保险雁塔公司赔偿10539元[(37130元-2000元)×30%]。原告杨亚虹请求由被告国任保险雁塔公司赔偿其他损失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杨亚虹车辆损失费及施救费、车辆停运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03507元;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杨亚虹车辆损失费10539元;三、驳回原告杨亚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杨亚虹负担525元由被告刘英负担11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重新鉴定查清事实后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了免责条款,对事故造成的第三人的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杨亚虹停运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违反合同的约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停运损失符合免责规定,因此,对该损失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即驳回上诉人的鉴定申请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的车损及停运损失均为诉前单方鉴定,其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没有经过被上诉人质证等必要程序,无法从程序上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且上
诉人发现鉴定结论超出了合理的偏差,鉴定结论明显不合理,一审法院未考虑客观情况,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损害上诉人的权益等。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刘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5民终15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法定代表人:彭永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庭,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亚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梁杰,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亚虹、刘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邮寄了证据材料及二审意见、被上诉人刘英邮寄了二审意见,被上诉人杨亚虹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