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代收代缴车船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
第三条 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书编号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门的办税人员具体负责办理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扣缴义务人的单位负责人、具体办理代收代缴税款的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代收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是:车船税征税范围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第六条 车船税实行按年计算征收;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具体税额标准按照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执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保有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二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三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 对纳税人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含有牌号等车辆信息的完税凭证,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随交强险业务一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随交强险业务一并存档备查;
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
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件1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扣缴义务人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减免税证明保险公司留存联随交强险业务一并存档备查;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要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及滞纳金,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和保险业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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